大家對消費者保護法(一般簡稱「消保法」)第19條[1]的七日鑑賞期都不陌生:科技的進步,讓達成交易的速度變得更迅速,方式變得更多元。為了避免消費者在匆促下無法做出理性消費決定,消保法讓透過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獲得商品或服務的消費者,在收到商品或服務後,有7天的反悔期限。
但是,並不是所有的商品或服務,都適合在購買後退貨或取消。若七日鑑賞期全面適用到所有商品或服務,可能會讓企業經營者營運成本大幅增加,導致企業經營者不願意提供較有彈性的交易方式,反而有損消費者交易方式選擇的多元性。
因此,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透過「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具體規定出七個通訊交易不適用七日鑑賞期的情形,以及不適用的原因[2]:(見圖1)

資料來源:李昕 / 繪圖:Yen
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退貨/取消時即將逾期
這類的產品,例如鮮奶、蛋糕,本身的保存期限大部分短於7天,或只比7天稍微長一些,被退貨後已不適合再出售給其他人。
二、客製化給付
透過客製化訂製的流程,代表消費者的消費內容已經具體明確,較不會有匆促決定的情況發生。但這裡的「客製化」,並不是消費者從企業經營者提供的顏色、規格去選購;而指的是像刻印章、量身縫製衣服這種商品為了特定消費者製作的交易行為。
三、報紙、期刊或雜誌
這類出版品多具有時效性,期間經過後商品價值就已不存在。
四、經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這類的產品經過拆封後,便處於能夠輕易複製的狀態,返還也已無法達到退貨的效果。
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的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的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才提供
由於這一類的數位內容或服務,在消費者同意的當下就能夠下載取得,性質上已經不容易返還,例如向博客來購買電子書,或是在手機的Google Play或App Store購買付費應用程式(APP)。除非商家自願提供鑑賞期(例如「一個月免費試用,可隨時取消。」的服務),否則這一類的購物行為原則上不適用七日鑑賞期。
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如果所購買是貼身衣物、刮鬍刀這類基於衛生考量而密封的商品,在拆封或試穿後再次出售,有影響衛生的疑慮。
七、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航空業為全球化產業,涉及聯營、共同班號等跨國合作,營運條件上,例如機票價格的訂定,規定於民用航空法以及相關法規[3]中,因此,國際航空客運服務的交易,適用專門針對航空業的規定。
八、
企業經營者若要不受七日鑑賞期限制,除了要符合上述七種情形之一,同時也必須事先告知消費者排除適用七日鑑賞期,如果未告知,企業經營者則不能免除接受消費者無條件解約的責任。最後,七日鑑賞期的排除只限於通訊交易;訪問交易所取得的商品或服務,仍全面適用七日鑑賞期規定,消費者有七日內無條件解約權。
註腳
-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I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II 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III 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
IV 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
V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2015),《通訊交易7日解除權例外規定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提到,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2項授權訂定「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並於2016年1月1日施行(最後瀏覽日:2023/09/6)。
- 國際航空客運服務其他相關法規:民用航空法第55條針對運價,以及運價的使用、優惠等,民用航空運輸業業者都需要報請交通部核准,而交通部也訂有航空客貨運價管理辦法規範細節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