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為慶祝母親於8月7日的生日,向B所開的蛋糕店購買一個生日蛋糕。A在購買當時特別向B表示,因母親生日在8月7日,會在8月7日中午來B的蛋糕店裡拿生日蛋糕。未料,B的蛋糕店因生意訂單太多,人手不足,無法如期做好A所訂購的生日蛋糕。請問,A該怎麼辦?
給付遲延是指,債務人原本應依雙方所約定的清償期[1],將債務清償予債權人,但清償期到了,債務人卻因為自己該負責的原因,以致於債務人無法如期清償。
此時應注意,債務人要履行債務,需仍屬於「可能履行」的情形。如果該標的物已經滅失、或被債務人轉賣給其他人,就不屬於給付遲延的討論範圍,而應屬於給付不能的範圍。
然而,如果債務人是清償金錢債務,因為「金錢本身」在物理上,沒有從這世界上消失不見,金錢本身仍然存在,因此,民法上認為給付金錢不會有「不可能給付」的情形。也就是說,如果債務人無法如期清償金錢債務時,僅屬於給付遲延的範圍而已。
債務人應繼續清償原本債務;
債權人可舉證證明[3],債務人繼續清償原本債務已經沒有意義時,債權人可拒絕債務人清償債務,直接向債務人請求不履行債務所發生的損害賠償[4];
解除契約[5]。
債權人如果選擇「解除契約」,不一定可以立刻解約,需看具體個案中,契約的性質是否與特定日期有關。
如果契約的性質與特定日期無關,則債權人需先催告、提醒債務人,應在相當期間內趕快清償債務,債務人仍遲遲不清償,債權人才可解約[6]。
如果契約的性質與特定日期有關,不是在特定日期履行就不能達成契約目的,債權人可以立刻解約[7]。
例如,為慶祝生日所購買的生日蛋糕、訂製國慶牌坊[8]等,如果已逾越上述生日日期或國慶日,債務人再履行債務,根本已無意義,則債權人在債務人給付遲延時,債權人就可以立刻向債務人主張解約。
回到案例中,因A有特別向B表示,購買蛋糕是為慶祝母親在8月7日生日,之後B因自己過失而無法如期將蛋糕交給A,就算B在8月8日將蛋糕交給A,也已經沒有意義。因此,A除了可向B請求給付遲延的損害賠償外,可依法立刻向B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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