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I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II 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III 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
IV 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
V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2:「
I 消費者依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者,除當事人另有個別磋商外,企業經營者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至原交付處所或約定處所取回商品。
II 企業經營者應於取回商品、收到消費者退回商品或解除服務契約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返還消費者已支付之對價。
III 契約經解除後,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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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以上說明是否有違消保法?
因為我不拆封 如何知道商品有沒有問題?濾網不試怎麽會知道有怪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