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房產到日常用品,都常見誇大其詞的廣告,例如建案標榜「全新設備泳池」,結果只是景觀水池;收納箱標榜「100L超級大容量」,結果實際大小根本不足。到底怎樣的廣告,算是「廣告不實」呢?(見圖1)
依照公平交易法第21條[1],廣告不實是指業者在商品或廣告上進行「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表示,而且這些不實或錯誤,與消費者在決定「要不要買這個商品」有重要的關聯。
例如,收納箱的功能是收藏物品,因此「容量」就是決定「要不要買這個商品」的重要參考標準,如果容量實際上不到70L,廣告中卻標榜有100L的容量,引起大眾錯誤的認知或決定,就是一種廣告不實[2]。
廣告不實,我們一般聯想到的是「造假」,例如臺灣自產的咖啡豆,卻標榜來自非洲肯亞進口。
即便沒有造假,若是引起別人的誤會、錯誤聯想,也算是廣告不實[3]。例如某產品標榜自己是「網路搜尋第一名」,但並沒有說清楚是用什麼關鍵字搜尋、在什麼時間點搜尋、有沒有事前做過完整的搜尋檢驗,卻仍以搜尋第一名作為廣告,讓人誤會該產品仍是蟬聯寶座、銷售冠軍而有相當的品質,可能構成廣告不實[4]。
要判斷是不是廣告不實,我國的公平交易委員會(簡稱公平會)認為,要依據個案進行綜合判斷,而判斷的標準包含[5]:
依照普通人的眼光來觀察
廣告有沒有用特別顯著、對比的方式來突顯涉嫌不實的內容
整體觀察(例如個別資訊正確,但整個廣告看起來卻不實)
廣告的排版、字體與位置
有沒有未標明的限制、期限(例如產品的使用期限、使用條件)
是否有解釋空間
廣告與實際情況的差異程度
對消費者的影響度
對競爭對手的影響度
簡單來說,我們以是否造假、是否引起誤會當作廣告不實的基礎判斷標準,但到底有沒有構成廣告不實,還需要參考個案的其他事實才能做最後決定。
最常見的廣告不實,莫過於「房產」的廣告了,尤其是預售屋,在房子還沒蓋起來以前,建商為了銷售,可能會做出各種不實廣告。
例如,某建商在他的建案廣告裡標榜給予「家的溫暖」、「讓居所隨著你的生活進化」,偏偏這建案的案址坐落分區為「商業區」,也就是只能供一般商業使用,不能作為住宅使用。建商雖然主張自己在廣告內沒有提到「住宅」、「居住」等字眼,但公平會認為從整體廣告看來,明顯會讓人誤認是住宅,判定該建商有廣告不實而開罰[6]。
而另一種新興的廣告不實,就是「買關鍵字」,明明他沒有的東西,卻放了一堆關鍵字讓人以為他有。
例如,某寢具業者B在網路上購買其他知名業者產品名稱「A款式電動床」的關鍵字,讓消費者在搜尋A款式電動床的時候,都會同時搜尋到買關鍵字的寢具業者B,讓人誤以為他們有在銷售A款式電動床而前往消費。公平會認為這種廣告投放手法也有不實,判處業者罰鍰,法院也認同公平會對業者的處罰[7]。
講到不實,許多人都會聯想到刑法的詐欺[8]。確實,廣告不實在某種程度上就是一種詐欺(造假),但就像上面說的,廣告不實還包含一種「引人錯誤」的類型,也就是業者可能沒有造假,但他讓人有錯誤的聯想因此產生消費動機,在這種情形,可能就不符合詐欺的條件。
簡單來說,廣告不實不一定構成詐欺。
假如還沒消費,但是已經看到業者有不實廣告的話,可以趕緊向公平會提出檢舉[9],依照公平交易法第42條,公平會可以限期改正並處以5萬~2,500萬元的罰鍰[10],藉此保障自己與其他人的消費權益。
如果已經消費了才知道上當,除了檢舉違法以外,也可以向業者提出賠償的訴訟。依照公平交易法第30條規定[11],違反廣告不實規定的業者,要對消費者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不僅如此,只要能證明業者有故意廣告不實,依照公平交易法第31條[12],法官最高可以酌情判處3倍的賠償額,消費者也可以請求依照業者的獲利來計算賠償額,讓消費者能有較輕鬆的舉證空間,也有嚇阻業者不法的效果。
打擊不法是政府的責任,但最直接面對不肖業者的仍舊是消費者。
如果你也發現廣告不實的業者,請不吝記錄並向公平會提出檢舉,擔任最佳助攻手,保障自己消費權益,也保障臺灣的消費環境!
註腳
洪瑄憶(2021),《廣告不實會涉及什麼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