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女和B女是藥學系的同班同學,兩人為奪取學長芳心,明爭暗鬥、算盡心機,而學長最終選擇B女。A女心有不甘而欲殺害B女,便以自己所學知識,精心調配出一種無色無味的毒藥,並連續一週加進B女的水杯:
一個月後,B女因毒素累積,中毒身亡。
被下毒的那一週,B女其實都喝學長準備的養生補品,因此完全沒有喝到遭A女下毒的水。
A女和B女是藥學系的同班同學,兩人為奪取學長芳心,明爭暗鬥、算盡心機,而學長最終選擇B女。A女心有不甘而欲殺害B女,便以自己所學知識,精心調配出一種無色無味的毒藥,並連續一週加進B女的水杯:
為了確認哪些屬於可以處罰的行為,可以將犯罪行為的過程分為五個階段:決意、預備、著手、完成行為、發生結果。(見圖1)
在本案例中,A女欲殺害B女,此一階段是殺人決意,刑法並不處罰。接著,A女自行調配毒藥,屬於殺人的預備行為,刑法第271條第3項設有特別規定,A女成立預備犯。完成研發後,A女連續數日將毒藥加入B女的水杯內,已是著手犯罪的實行,而最後一次的下毒行為是屬於完成行為的階段,一個月後B女死亡才算是發生結果,此時因A女已著手、B女死亡,因此本案A女成立刑法第271條第1項的殺人既遂罪。相反的,B女若未喝下已遭下毒的水,表示殺人結果並未發生,A女僅成立刑法第271條第2項的殺人未遂罪[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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