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罪疑惟輕原則?為什麼要有罪疑惟輕原則?

文:游哲綸(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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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2018-10-24 ‧ 最後更新:2022-11-25

案例

哥哥A與弟弟B過去曾與鄰居C發生爭執,而對C心生恨意。某日兩人路過C住宅,一時興起朝C的房屋丟石頭,其中一顆石頭打破C屋的窗戶。事後C欲告A、B兩人毀損,但法官卻發現,現有的證據中,只能透過監視錄影畫面確認兩人都有丟擲石頭,無法判斷出是誰丟的石頭擊中了窗戶。

本文

一、什麼是罪疑唯輕原則

罪疑唯輕原則是指法官在審理案件時,一定要有充分的證據[1],若現有的證據不足以讓法官確信某個犯罪要件成立時,必須做出對被告有利的認定。此原則是基於法官必須按照證據來審理案件,不能單憑臆測或推論來對案件事實進行認定。舉例而言,某案件審理過程中,雖然在被告家中找到失竊的物品,但現存的證據仍不足以證明被告就是去行竊的人,那依照罪疑唯輕原則,法官就不能認定被告成立竊盜罪[2]

二、為什麼需要罪疑唯輕原則呢?

刑事程序有兩個很重要的功能就是發現真實,並且讓刑罰制裁施加正確的人身上。在過去的判決[3]中法官曾經說過,法官審理案件必經過非常嚴謹的證明,並且按照證據來認定事實。但由於法官並非全知全能,若非有證據來協助認定事實,真實的情況難以確認,此時為了保障人權並確保裁判的正確性,在犯罪事實仍存有疑問的情況下,必須就已經確認的事實,對被告作相對有利的認定。

然而,人力與科技都有他的極限,即便已經盡力調查過,有時還是會有對犯罪事實存否不明瞭的情形,此時「罪疑唯輕原則」就可以作為法官面對這種情況時判斷的準則。

三、案例討論

案例中,雖然A跟B確實都有丟石頭,但證據卻無法讓法官判斷到底哪一顆石頭打破C的窗戶,無法認定誰應該對毀損的結果負責。此時基於罪疑唯輕原則,法官只能認定A與B兩人所丟的石頭都沒有擊中窗戶,所以A跟B都不成立毀損罪。

註腳

  1.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
  2.   刑法第 320 條
  3.   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2696 號 刑事判決:「法官對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唯有經過嚴格之證明並獲得無疑之確信時,始得為有罪之判決。然人力有其極限,縱擁有現代化之科技以為調查之工具,仍常發生重要事實存否不明之情形。故於審判程序中,要求法官事後重建、確認已發生之犯罪事實,自屬不易。倘法院依卷內調查所得之證據,仍存在無法排除之疑問,致犯罪事實猶不明確時,法院應如何處理,始不至於停滯而影響當事人之權益,在各法治國刑事訴訟程序中,有所謂「罪疑唯輕原則」(或稱罪疑唯利被告原則),足為法官裁判之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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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bert(進階會員) 2022-10-14 07:32:38
這種錯誤的法理解釋是導致社會風氣敗壞、罪惡橫行的主因。連老牌民主國家美國審殺人案都不必找到屍體,為何獨獨台灣司法一定要直接證據?這樣的錯誤的法理解釋難怪會養成一堆專會考試的恐龍法官。
游哲綸(認證法律人) 2022-10-15 01:53:53
竟然會有這種誤會,知道美國有多少重大刑案因為證據不足而無罪嗎?國際共享的法律原則被當成錯誤的法律解釋,看來進階會員是白當了,像恐龍的恐怕不是法官哦😊
匿名(進階會員) 2022-11-09 02:43:10
to Robert:若我們無法證明自己的清白,豈不回到之前白色恐怖時期?國家說你有罪就有罪、說你通姦就通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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