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與B為鄰居,因B的小孩夜間過於吵鬧,致常發生口角。某日,A又與B為此於騎樓爭吵,A一氣之下:
一、
A遂拿起一把菜刀往B的頭部砍去,B頭部遭菜刀砍傷,送醫急救後,雖保住性命,但因此成為植物人。則A是否觸犯故意重傷罪?
二、
A想要威脅B,就拿菜刀在B左手臂上割了一刀,以示警告。結果B手上的傷口因細菌感染,進一步引發蜂窩性組織炎,導致B必須截肢,失去左手。A是否觸犯故意重傷罪?
主要以犯罪結果為區別。身體的完整性遭到破壞,就是一般的輕傷(法律用語常使用「普通傷害」)。而重傷指的是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如失去一目、一耳或一肢以上,或者語能、嗅覺、味覺或生殖機能等的毀敗或嚴重減損[1]。
基於重傷故意,使人受重傷者,就成立重傷罪[2]。
與故意輕傷罪不罰未遂不同,重傷罪有處罰未遂[3]。
行為人故意傷害別人,但發生沒有預料到的重傷結果,形成故意輕傷致重傷罪,稱為加重結果犯,法定刑會加重[4]。例如:C在D下樓時用棍子輕敲D頭部,結果導致D失足跌落,造成一足殘廢。
故意重傷罪與故意輕傷致重傷罪,在客觀上並無區別,結果都是重傷。所以必須再觀察行為人的主觀意思,到底是基於輕傷故意或重傷故意。
在案例一的情況,A在客觀上,拿刀砍到B的頭部,造成B變成植物人,已使腦部機能處於難治的狀態,就屬重傷的結果。在案例二的情況,B因為傷口感染而失去一肢,也是重傷的結果。
但A在主觀上,到底是輕傷或重傷故意,就必須以行兇的手段、兇器種類、受傷部位、受傷程度,以及行為人的陳述、動機等等,為綜合性考量。
在案例一中,A如果抱持想讓B重傷的意思,直接朝B的頸部砍去,就會成立故意重傷罪。若是在案例二的情況,A單純割傷B的左手,應該沒有要讓B殘障、殘廢之意思,卻產生出乎其意料的重傷結果,所以成立故意輕傷致重傷罪。
故意重傷罪的法定刑為5到12年有期徒刑[5]。故意輕傷致重傷罪,法定刑為3到10年有期徒刑。兩罪皆為非告訴乃論。
另外,故意輕傷致死罪的法定刑是7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故意重傷致死罪,法定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6]。
不管是故意輕傷致重傷罪,還是故意重傷致死罪,因法定刑都在3年以上有期徒刑,又是非告訴乃論之罪,所以檢察官不能為不起訴[7]或緩起訴[8],就一定得起訴。不過,法官若減刑而判2年以下有期徒刑,仍可判以緩刑[9]。
不管是故意輕傷致重傷罪,還是故意重傷罪,因最低的法定刑都是在3年以上的有期徒刑,都可上訴第三審[10]。
註腳
吳景欽(2020),《什麼構成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