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公務員行賄罪[1],顧名思義就是因為「賄賂公務員」而構成犯罪,在貪污治罪條例中又區分為「違背職務行賄罪」及「不違背職務行賄罪」兩種類型。本文將就兩種類型、公務員在刑法中的定義,以及行賄的方式這些實務上常常遇到的問題,逐一解說。
「違背職務行賄罪」是指提供好處給公務員,要求公務員做違背法律、規章等「不應為」的行為,例如:A廠商招待公營事業中辦理政府採購的人員喝花酒,並要求將得標資格授予原本不該得標的A廠商。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是指提供好處給公務員,要求該公務員做職權範圍內本來就可以做的事,也就是過去在民間會看到的「塞紅包」風氣,例如:健康食品廠商為求查驗時程快速進行,將裝有現金的「茶葉罐」送給民間查驗機構。
依據刑法第10條第2項[2]規定,公務員的範圍包括:
對公務員「行賄」的方式並不限於交付金錢,還包含交付公務員「不正利益」。
而實務上對於「不正利益[3]」的認定包含了介紹職位、盛宴款待等不一定能換取金錢價值的利益,只要提供了這些「不正利益」,也可能會觸犯對公務員行賄罪。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