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棄罪的介紹
無義務的遺棄罪:遺棄無自救力的人且有生命危險的情況,會成立無義務的遺棄罪。因對於沒有自救力的人不負義務,所以只處罰積極遺棄行為,不包括消極的不作為。
例如在海邊,見有人溺水而不救,除非與自己具有扶助、養育或保護關係,否則單純不做任何事,不會犯遺棄罪。
違背義務的遺棄罪:對於沒有自救力的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保護或提供生存所必要的協助,即成立違背義務的遺棄罪。
遺棄致死罪:不管是何種遺棄,只要造成死亡或重傷,都有結果加重的刑罰規定。
A成立傷害與遺棄罪
A丟球傷及B,B倒地流血,A成立過失傷害罪。
A把球丟到B的頭部,使B處於死亡的危險,因此A具有防止B死亡的法定義務,卻不為救助,造成B死亡屬違背義務的遺棄致死罪。
A成立過失傷害罪與違背義務遺棄致死罪,兩者必須數罪併罰。法官必須先分別宣判各罪的刑期,再以較長的刑期為下限,所有刑期相加結果為上限,然後定出應執行刑。假設前者宣告為2年、後者宣告為8年,則必須在8年與10年間,決定執行刑,但不得超過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