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規定了兩種制裁犯罪的方式,分別是刑罰與保安處分。保護管束,是屬於保安處分的一環,以預防再犯、未來面向為導向,主要由觀護人負責。在「觀護二元制度」下,成人觀護事件由各地方檢察署負責;少年觀護由各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或法庭)管轄。少年觀護人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以下簡稱少事法)的規定[1],又可分為少年調查官與少年保護官,分別負責少年事件審前調查與少年保護處分的執行。少年事件的處理,主要受到刑法與少事法規範。
少事法的立法宗旨,從起初的「以教代罰」、「教罰並重」,轉向「宜教不宜罰[2]」的精神,由國家對於無法妥善照顧孩子的家庭加以介入與輔導[3]。處遇方式可分為:「移送檢察官[4]」、「不付審理[5]」與「不付審理並裁定保護處分[6]」三者。其中,裁定保護處分的內容,包含訓誡與假日的生活輔導、保護管束與勞動服務、安置於適當處所、感化教育等[7],本文僅就其中的保護管束進行介紹[8]。
會受到少年保護管束的少年,通常可分為少年保護事件與少年刑事案件。如下圖1所示。
對於觸法少年,原則上應送少年與家事法院(或法庭)進行審前調查與審理[9];法官依審前調查結果與專業判斷,依少事法第27條[10]裁定該觸法少年所涉及的事件,是屬於保護事件或刑事案件。若為少年保護事件,依少事法第9條、第51條,法官得裁定交付少年保護官為保護管束[11]。
另外一種情形,則是少年感化教育期間表現良好,且感化教育超過6個月時,少年保護官得依少事法第56條規定,裁定交付保護管束[12],使少年在社區中接受監督輔導,改過向善。審理過程如圖2:
依照少事法第27條規定,少年犯最輕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已滿20歲,或有其他情節重大的時候,將移送檢察官進行偵查[13]。由檢察官起訴,並由法官判決有罪的話,會有數種結果[14]:依法執行、免除執行、緩刑。
其中,被判決有罪的少年,將由檢察官指揮移送少年矯正學校執行。少年服刑期間已達相關辦法[15]所規定的級別,並符合少事法第81條[16]要件者,可以提報假釋。依照刑法規定,假釋者同時需接受保護管束[17];假釋中的少年接受保護管束時,則是由地方法院少年保護官加以執行[18]。
另外,免除刑罰與緩刑的少年,也需要並付保護管束[19]。但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因為少年刑事案件並付保護管束的情況,按少事法82條,由檢察官囑託少年保護官執行。因此,當少年保護管束期間有嚴重違規時,是適用刑事程序,而非少年程序,應依法移送矯正學校行刑。
少年保護管束由少年保護官負責[20]。保護管束期間,少年保護官必須就少年的生活、學業、衛生、行為等給予監督與輔導,並視少年需求,轉介心理測驗員進行心理評估,心理輔導員為輔導工作,或媒合學校、警察、醫療或是其他社會福利系統加以介入,如表1所示。
1.品德教育、學校教育機制 2.技職教育與專業認證之取得
1.情緒調適、適應困難 2.人際關係與溝通技巧學習 3.學校輔導工作
1.少年學習資源、就業資源連結 2.學校、職場與日常生活之連結與經濟協助
1.一般醫學疾病診斷與治療 2.精神障礙症的診斷與治療
觀護人在此時需利用心理學、犯罪學以及社會工作等專業能力,以個案管理的方式輔導少年、定期訪視、培養正當休閒嗜好。執行保護管束期間,依規定應告知少年相關應遵守事項[21]。實務上會配給少年一本記錄簿,紀錄保護管束期間生活與輔導相關資訊[22]。
註腳
司法流言終結者(2020),《有了刑法,為何需要少事法?淺談少事法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