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人的信件別偷拆!簡介妨害書信秘密罪

文:王琮儀(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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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2021-12-15 ‧ 最後更新:2022-12-23

本文

或許讀者們都有一些經驗,例如家人、同事、社區管理員未經同意而拆閱寄給自己的信,即使信件內容可能無傷大雅,但自己的隱私已經受到侵犯,該怎麼辦呢?在刑法的妨害秘密罪章中,「妨害書信秘密罪[1]」即是對於此類行為的處罰。雖然時至今日,電子郵件或通訊軟體取代紙本書信成為更常見的溝通方式,但偷拆實體信件的狀況仍有可能發生、也值得注意,避免原本出於善意協助拆閱,反而不慎觸法的狀況。(見圖1)

圖1 有人偷拆我的信件或文書,會有法律制裁他嗎?||資料來源:王琮儀 / 繪圖:Yen
圖1 有人偷拆我的信件或文書,會有法律制裁他嗎?
資料來源:王琮儀 / 繪圖:Yen

一、本罪所要保護的對象

(一)信函、文書或圖畫

這些東西從文字上應該不難理解,例如帳單、繳費單、公文等等,都是常見的信件內容。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文書」,因為本罪要保護的是個人的隱私,所以雖然不能拆閱別人的「文書」,但這邊跟偽造文書的「文書[2]」不同,不會特別要求要有法律上的記載或特性,所以即使是不涉及到法律事項的情書、家書、邀請函、紅白帖,也都是本罪保護的對象[3]。其中如果是針對中華郵政公司所寄送的信件,依據郵政法會有更重的刑責[4]

(二)「封緘」

條文中相當關鍵的用語是「封緘」,指的是「為了不讓人輕易看到內容,而把信封袋封起來等『實體』隔絕措施[5]」的意思。把信件放在信封袋中,再用膠帶或膠水、火漆(封蠟)、釘書針封住,就算是封緘。即使封緘在信件寄送過程中因為沒黏好而稍微脫落,也不能未經同意拆閱,否則有侵害隱私權的疑慮[6]

但如果內容直接暴露在外面[7],或者只有對折,並不算是封緘。放在透明塑膠套中,而可以直接看到內容,那也很難說是封緘[8]

二、妨害書信秘密的方法

(一)開拆,或以開拆以外的方法窺視內容

把封緘的書信拆開來,簡單來說就是讓隔絕措施失效的各種行為。但要得知信封內的秘密,除了實際開拆之外,有時也可以用其他方法來窺視,例如信封袋本身較薄的時候,用手電筒或對著陽光透光、偷看裡面的內容,也同樣觸法[9]

(二)隱匿

如果是把別人的書信藏起來、不讓別人看,也是這個犯罪要處罰的對象[10]。不過隱匿行為並沒有真正侵害到他人隱私,是否適合跟開拆行為放在一起處罰,還有待商榷[11]

(三)不用具體了解內容

因為保護的是隱私權,所以不管有沒有看、也不管偷看的人是不是確實知道裡面寫什麼,只要開拆或用其他方法窺視裡面的內容,就可能會侵害他人隱私。因此,即使遇到自己看不懂的專業文件甚至外文,還是有觸法之虞[12]

三、出於「無故」才會犯罪

如同窺視、竊聽、竊錄等妨害秘密行為[13],本罪也有一個「無故」的要件,是指無正當理由,違反本人意思的去拆閱信函文件,才會犯罪。而所謂的正當理由,必須要綜合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跟客觀事實來判斷,在習慣或道德上許可的話,就不算是無故[14]

例如實務上曾有離家多年的遊子,狀告父親私自拆閱寄回老家的健保費繳款單,但法院認為遊子如果真的不同意父親拆閱,應該要變更寄件地址才對。但遊子卻沒有變更,顯示應該是覺得「繳款單被拆閱也沒關係」,而判決父親無罪[15]

另外也有案例是,該信件是寄到醫療院所給一名已經離職的員工,因為發信單位的公文有處理時效,所以收到信的被告(為該單位的主管)就代替這名離職員工拆信、處理回覆事項,而法院認為該封信件確實有迅速處理的必要,被告並非「無故」開拆信件,所以判決無罪的案例[16]

四、登入電郵信箱偷看信,算「妨害書信秘密罪」嗎?

讀到這裡,讀者可能好奇的問題是,如果登入別人的手機或者電郵信箱,而觀覽裡面的內容,這樣算是妨害書信秘密罪嗎?從條文的文字意義來說,「封緘」是實體的隔絕、保護措施,所以電子產品的密碼或指紋鎖並不是實體隔絕措施,而不符合刑法第315條的要件[17]。但實務上則有判決認為「封緘」概念也適用在電子郵件的情況[18],後續的發展值得再關注。

不過可以確定的是,使用他人指紋或輸入帳號密碼而登入手機、電腦電郵信箱,本身就會觸犯刑法上的妨害電腦使用罪[19]

註腳

  1.   中華民國刑法第315條:「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2.   關於偽造文書的文書所指為何,可以參考黃郁真(2021),《偽造文書的「文書」到底是什麼?》。
  3.   不過有學者強調內容必須要有「人格關聯性」,而排除廣告信、使用說明書、鈔票等內容,可參考許澤天(2020),《刑法分則(下)人格與公共法益篇》,頁289-291。
  4.   郵政法第4條第9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九、郵件:指中華郵政公司遞送之文件或物品,包括函件、包裹或客戶以電子處理或其他方式交寄者。」
    郵政法第38條:「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郵件或以其他方法窺視其內容者,處拘役或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5.   同註3,頁292。
  6.   刑事判決中,並未找到爭論信件有沒有黏好的判決。但有民事判決針對這點,認為即使不慎沒黏好而導致貼紙鬆開,仍然有侵害隱私權,參考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83號民事判決:「惟查,信件或喜帖封緘之目的,乃在於避免他人之窺視,據以保護隱私。用以緘封系爭喜帖之心型貼紙是否貼牢,均不失其封緘之性質。被上訴人甲◯◯未經上訴人許可,私自開拆以心型貼紙封緘之系爭喜帖,自已侵害上訴人之隱私權,被上訴人甲◯◯之抗辯,尚無足採。」
  7.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443號刑事判決:「而依照證人甲◯◯於本院101年3月12日到庭證稱:『(經提示他卷第122頁以下學員申請資料單),這些資料當時放在我的桌上的上層,沒有用信封套裝起來,是直接攤在桌上,方便我處理,客人進來的話就可以看得到桌上的文件』等語明確,是上開學員申請資料單既非屬封緘文書,即非該條所保護之客體,縱使被告有攝影行為或拍攝到文書內容,亦與該條明文規定之構成要件不符,此部分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即應為無罪之諭知。」
  8.   文獻上對於放在容器內(如箱子、抽屜)是否算是封緘,有進一步討論者,參考註3,頁292。
  9.   實例可參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903號刑事判決
  10.   隱匿他人書信的案例,可參考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626號刑事判決
  11.   同註3,頁293。
  12.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269號刑事判決:「是以該罪之行為客體,為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只須為封緘之信函、文書或圖畫,即足當之,至該信函、文書或圖畫之內容如何,則非所問。」
  13.   中華民國刑法第315條之1:「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14.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9號刑事判決:「其中所謂『無故』,係指無正當理由,違反本人之意思之謂;又理由是否正當,應依吾人日常生活經驗法則,由客觀事實上資為判斷,且有無正當理由不以法有明文為限,即習慣上、道德上許可而無背於公序良俗者,即非無故。」
  15.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9號刑事判決:「則被告身為告訴人之父,為防免告訴人因未繳納保險費,屆時無法為保險之給付,且本於過去被告代為繳納保險費後,告訴人亦為默示之同意,未曾為否定或反對之表示,堪認被告於上揭時地,開拆告訴人健保費繳款單之行為,不得謂為無正當理由,與刑法妨害書信秘密罪構成要件中之『無故』尚屬有間。」
  16.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833號刑事判決:「被告身為告訴人之業務主管,對此醫策會之信函自不能完全置之不理,則其開拆此等信件,考量其手段之必要性及急迫性,尚難謂無正當理由,而與刑法第315條前段所規定之『無故』行為不同。」
  17.   同註3,頁292。也可以參考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更(一)字第331號刑事判決:「電子郵件固為現今社會大眾用以通信之方法之一,但電子郵件係透過帳號、密碼設定之方式保護電子郵件之秘密,是以輸入帳號、密碼正確與否,決定可否進入信箱讀取信件。與上開封緘信函係以具象之方法保護信件不被窺探並不相同。因此,被告以輸入帳號、密碼之方式,讀取亮泰公司員工之電子信箱內文件之行為,雖妨害電子信箱使用人之秘密,但與刑法第315條之構成要件尚屬有間。」
  18.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319號刑事判決,認定偷看手機裡的微信訊息,適用刑法第315條(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30號刑事判決仍維持此見解)。
    或如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51號刑事判決:「無故開拆或隱匿之客體須為封緘之信函、文書或圖畫。若非封緘的信函、文書或圖畫,縱未徵得所有人同意而任意開拆、隱匿或其他方式為之,亦無法以妨害秘密罪相繩。手機內之錄影畫面,依上揭規定,屬電磁紀錄,為準文書,因『封緘』行為在性質上係以排除他人任意拆閱的方式宣示其應秘密的屬性,就手機內之錄影畫面在使用上可認為『封緘』者,應係該錄影畫面透過帳號及密碼設定之方式來保護錄影畫面之秘密內容,而錄影畫面之開拆封緘行為,則是非法輸入帳號、密碼之行為,……。」
  19.   例如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414號刑事判決,本判決中被告涉及開拆實體文件跟輸入帳號密碼登入電郵信箱,但判決分別論以妨害書信秘密罪、妨害電腦使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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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黃蓮瑛、卜浩哲(2021),《為了蒐集另一半外遇的證據,翻攝他的手機內容會犯罪嗎?》。
王琮儀(2021),《電腦與網路的犯罪(下)──妨害電腦使用罪的具體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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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梓建(一般會員) 2022-09-24 05:07:12
前房東未經搬遷後的房客同意,擅自將房客的信件拿走,帶回她家,搬遷時有協議保留2個月,信件可供房客回去取件,但卻被房東拿去她的住所
王琮儀(認證法律人) 2022-09-26 02:27:51
讀者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還必須要看房東後續是否擅自開拆閱覽,否則如果前房東只是擔心信件堆積,而將信件挪至個人住處加以保管,仍然不會有本文提及的妨害書信秘密罪問題。
匿名(進階會員) 2023-07-24 12:44:25
放在馬克杯裡的信都偷走並依信件內容遭檢舉,是否構成犯法了
匿名(進階會員) 2023-08-17 13:44:46
您好,
我的一些信件,寄到我祖母家,像是我父親還在世時購買的保單,我的姑姑從國外回來時,就會未經我同意的狀況下拆開看內容,每年大節日我也都會回去我祖母家過,請問這算是遊子長時間在外,父母拆信這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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