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許讀者們都有一些經驗,例如家人、同事、社區管理員未經同意而拆閱寄給自己的信,即使信件內容可能無傷大雅,但自己的隱私已經受到侵犯,該怎麼辦呢?在刑法的妨害秘密罪章中,「妨害書信秘密罪[1]」即是對於此類行為的處罰。雖然時至今日,電子郵件或通訊軟體取代紙本書信成為更常見的溝通方式,但偷拆實體信件的狀況仍有可能發生、也值得注意,避免原本出於善意協助拆閱,反而不慎觸法的狀況。(見圖1)
這些東西從文字上應該不難理解,例如帳單、繳費單、公文等等,都是常見的信件內容。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文書」,因為本罪要保護的是個人的隱私,所以雖然不能拆閱別人的「文書」,但這邊跟偽造文書的「文書[2]」不同,不會特別要求要有法律上的記載或特性,所以即使是不涉及到法律事項的情書、家書、邀請函、紅白帖,也都是本罪保護的對象[3]。其中如果是針對中華郵政公司所寄送的信件,依據郵政法會有更重的刑責[4]。
條文中相當關鍵的用語是「封緘」,指的是「為了不讓人輕易看到內容,而把信封袋封起來等『實體』隔絕措施[5]」的意思。把信件放在信封袋中,再用膠帶或膠水、火漆(封蠟)、釘書針封住,就算是封緘。即使封緘在信件寄送過程中因為沒黏好而稍微脫落,也不能未經同意拆閱,否則有侵害隱私權的疑慮[6]。
但如果內容直接暴露在外面[7],或者只有對折,並不算是封緘。放在透明塑膠套中,而可以直接看到內容,那也很難說是封緘[8]。
把封緘的書信拆開來,簡單來說就是讓隔絕措施失效的各種行為。但要得知信封內的秘密,除了實際開拆之外,有時也可以用其他方法來窺視,例如信封袋本身較薄的時候,用手電筒或對著陽光透光、偷看裡面的內容,也同樣觸法[9]。
如果是把別人的書信藏起來、不讓別人看,也是這個犯罪要處罰的對象[10]。不過隱匿行為並沒有真正侵害到他人隱私,是否適合跟開拆行為放在一起處罰,還有待商榷[11]。
因為保護的是隱私權,所以不管有沒有看、也不管偷看的人是不是確實知道裡面寫什麼,只要開拆或用其他方法窺視裡面的內容,就可能會侵害他人隱私。因此,即使遇到自己看不懂的專業文件甚至外文,還是有觸法之虞[12]。
如同窺視、竊聽、竊錄等妨害秘密行為[13],本罪也有一個「無故」的要件,是指無正當理由,違反本人意思的去拆閱信函文件,才會犯罪。而所謂的正當理由,必須要綜合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跟客觀事實來判斷,在習慣或道德上許可的話,就不算是無故[14]。
例如實務上曾有離家多年的遊子,狀告父親私自拆閱寄回老家的健保費繳款單,但法院認為遊子如果真的不同意父親拆閱,應該要變更寄件地址才對。但遊子卻沒有變更,顯示應該是覺得「繳款單被拆閱也沒關係」,而判決父親無罪[15]。
另外也有案例是,該信件是寄到醫療院所給一名已經離職的員工,因為發信單位的公文有處理時效,所以收到信的被告(為該單位的主管)就代替這名離職員工拆信、處理回覆事項,而法院認為該封信件確實有迅速處理的必要,被告並非「無故」開拆信件,所以判決無罪的案例[16]。
讀到這裡,讀者可能好奇的問題是,如果登入別人的手機或者電郵信箱,而觀覽裡面的內容,這樣算是妨害書信秘密罪嗎?從條文的文字意義來說,「封緘」是實體的隔絕、保護措施,所以電子產品的密碼或指紋鎖並不是實體隔絕措施,而不符合刑法第315條的要件[17]。但實務上則有判決認為「封緘」概念也適用在電子郵件的情況[18],後續的發展值得再關注。
不過可以確定的是,使用他人指紋或輸入帳號密碼而登入手機、電腦電郵信箱,本身就會觸犯刑法上的妨害電腦使用罪[19]。
註腳
黃蓮瑛、卜浩哲(2021),《為了蒐集另一半外遇的證據,翻攝他的手機內容會犯罪嗎?》。 王琮儀(2021),《電腦與網路的犯罪(下)──妨害電腦使用罪的具體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