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文章 / 損害賠償‧保險 / 保險 大哉問 —關於保險利益的三兩事 保險 保險利益 財產保險 人身保險 保險契約 文:李莉娟(認證法律人) 刊登於 2026-03-30 依據保險法第17條的規範,保險利益指的是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間有利害關係[1],這種利害關係就被稱為保險利益。 例如:A名下擁有一間房屋,如果房屋發生火災,遭受損失的人是A,所以A對這棟房屋有保險利益,可以投保火險,但房屋發生火災原則上不會對同事B產生損失,所以B對房屋沒有保險利益。 一、如果沒有保險利益,可以買保險嗎? 原則上沒有保險利益就不能投保。 依據保險法,保險契約生效的前提必須具有保險利益,不管是哪種保險類型的保單,都必須要有保險利益,才是一張有效力、保障的保單,否則買了也是無用的,因此,如果B拿A的房屋來投保,就算投保成功,在法律上也是無效的保單[2]。 二、不同類型的保單的保險利益內容都一樣嗎? 不同類型的保單的保險利益不一樣。 保險契約可以依照不同保障內容,區分成兩種類型,分別是財產保險以及人身保險[3],這兩者保障的內容不同,財產保險保障的內容是「投保的財產」,例如:房屋、昂貴的名畫、車子、現金或首飾[4],保險利益在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財產的利害關係,如同前面的A對於自己的房子有利害關係;人身保險保障的是「被保險人的生命、身體或健康」,保險利益在於要保人對被保險人的生命、身體或健康,在經濟、精神或感情層面的利害關係[5],所以兩者的保險利益是不一樣的。 三、人身保險的要保人,對於哪些人才有保險利益呢? 保險法第14條到第16條、第20條[6]分別針對不同保障對象的保險利益有相對應的規範,其中保險法第16條規定,在人身保險中,要保人只對於特定的對象才有保險利益,也就是說,民眾只能替保險法第16條規定的人投保人身保險,否則保險契約會無效,這些人包含[7]: (一)本人或本人的家屬 1. 本人 本人指的是簽訂保險契約的人,也就是要保人自己,本人對於自己的生命、身體、健康自然存有保險利益,可以購買人身保險。 2. 家屬 家屬指的是,除家長以外,不限於親屬關係,也不一定要登記在同一個戶籍,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住的人[8]。例如:同住的叔叔與姪子、阿公與孫子才有保險利益。 3. 有扶養義務就一定有保險利益嗎? 實務上對此有不同看法,有法院認為,保險利益與扶養義務的本質並不相同,不能以有扶養義務就推論一定有保險利益,也就是說,即便已經結婚在外獨立生活的女兒對媽媽負有扶養義務,但女兒既已在外獨立生活,沒有與媽媽共同生活,所以不是保險法所規定的家屬,媽媽對於女兒沒有保險利益,無法為女兒投保人身保險[9]。 也有不同法院參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在2018年針對保險法第16條提出的修正草案理由[10],認為現行規定過度限制,對於民眾實際上的投保需求反而產生不便利,因此,如果是配偶或直系血親等,雙方有扶養關係,且有投保人身保險需要的話,要保人對這些人也有保險利益[11]。 要注意的是,除了法院的看法不同,不同保險類型(例如:壽險、意外險、醫療險)與不同保險公司所認定的家屬範圍不見得一樣,購買保單之前,建議進一步詢問保險公司承保的家屬範圍。 (二)供給生活費或教育費的人 指的是現實生活中負有扶養義務的人,及實際給予教育費或生活費的人[12]。被給予生活費或教育費的人在購買保險時,可以以給予教育費或生活費的人為被保險人購買人身保險。例如:舅舅每個月都會給剛成年、還在念書的姪女零用錢作為生活費,如果哪天舅舅生病無法工作賺錢、或是因病去世,對姪女極可能造成經濟上的困境時,姪女就可以以自己為要保人、舅舅為被保險人,購買人身保險。 (三)債務人 指的是欠別人財物的人。當債權人擔心萬一債務人死亡,自己的財物恐討不回來時,可以以債務人作為被保險人,購買人身保險。 (四)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指的是幫他人管理財物或利益的人,例如:公司董事、總經理、遺產執行人等,也就是說,總經理是替公司掌管重要營運資料、軟硬體的人,若他死亡對公司來說是損失。因此,公司法定代理人(老闆)可以以公司名義為要保人、公司總經理為被保險人,購買人身保險。 在財產保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必須對財產有保險利益才能投保,在人身保險,要保人只能為法律規定的特定人投保,並不是說有錢就可以買,在沒有保險利益的情況下,即使購買了高額的保單,還是無法受到保險契約的保障。 延伸閱讀 李莉娟(2026),《詐領保險金,刑事責任來敲門》。 楊舒婷(2024),《什麼是保險?保險人、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有什麼不同?(上)》。 楊舒婷(2026),《什麼是保險?保險人、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有什麼不同?(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