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不牽繩會被處罰嗎?哪些動物出門也要牽繩?


文:饒菲(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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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在臺北市的A飼養一隻貴賓叫錢錢,A認為錢錢是小型犬,個性又很親人,所以帶錢錢出門時都不會用牽繩。有一天A帶錢錢去大安森林公園時遇到B正好也牽著自己的瑪爾濟斯犬多多在散步,不料錢錢突然朝多多衝過去,B因怕自己的狗被咬,趕緊將多多抱起來,一陣混亂中錢錢不慎咬傷了B的小腿,B指責A帶狗出門不牽繩,A卻認為自己的狗不是大型犬,也沒有攻擊性,為何要牽繩?並質疑是因為B過度緊張才導致自己被咬。A遛狗不牽繩的行為會被處罰嗎?哪些動物出門要牽繩呢?

一、什麼是寵物?哪些是具攻擊性寵物?

現行動物保護法(下稱動保法)並沒有強制規定所有寵物出入公共場所都要牽繩,僅要求必須由7歲以上的人伴同;但針對「具攻擊性之寵物」,明文規定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的場所,必須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1]。則哪些是一般寵物?怎麼樣算是具攻擊性的寵物呢?

(一)什麼是寵物?

首先,「寵物」依動保法第3條第5款[2]規定,是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目的而飼養或管領的動物, 因此,寵物不僅限於犬貓,也包括其他供人類觀賞或陪伴目的而飼養的脊椎動物,例如鳥類、兔子等。

(二)哪些寵物是具攻擊性的寵物?

而所謂「具攻擊性之寵物」,根據農業部的「具攻擊性寵物及其出入公共場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3]規定,是專指下列6種犬隻,或是無論犬種而曾有攻擊人或動物紀錄的犬隻:

  1. 比特犬。
  2. 日本土佐犬。
  3. 紐波利頓犬。
  4. 阿根廷杜告犬。
  5. 巴西菲勒犬。
  6. 獒犬。

二、具攻擊性的寵物必須牽繩並配戴口罩

若是屬於以上6種犬隻的其中一種,或是曾有攻擊人或動物紀錄的犬隻,根據「具攻擊性寵物及其出入公共場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第3條[4]規定,這些犬隻出入公共場所除需由成年人伴同外,並應採取嚴格防護措施,包括裝入堅固金屬籠,或使用不超過1.5公尺的牽繩牽引並配戴口罩。

若沒有遵守規定,依動保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5]、第33條第1項第4款[6]規定,主管機關可處飼主最高新臺幣(下同)15萬元罰鍰,若飼主限期未改善,還可以直接沒入犬隻。

三、許多縣市也要求一般寵物必須牽繩

雖然動保法尚未強制規定所有寵物出入公共場所都要牽繩,但許多縣市的動物保護自治條例均已明文規定,飼主只要攜帶寵物出入公共場所均應使用牽繩,也就是不再區分是否為「具攻擊性之寵物」,只要攜帶寵物出入公共場所,就一律要牽繩,以因應近年來頻繁發生犬隻因為未牽繩導致追車、人或追咬其他動物導致死傷的事件。

(一)許多縣市要求一般寵物也必須牽繩

根據臺北市動物保護處統計,截至2023年7月31日止,已經查獲102件飼主在遛狗時沒有提供適當防護措施的案件,其中有41件更是因狗狗未繫牽繩而發生追逐其他犬隻或攻擊人的衝突事件[7]

所以雖然動保法尚未強制規定,但為了避免因犬隻未牽繩釀成的死傷事故,包含臺北市、臺中市、高雄市等北中南各縣市,都已制定動物保護自治條例,要求飼主攜帶寵物進入公共場所時,必須使用牽繩、箱籠或其他適當防護措施,不再以寵物是否具攻擊性作為應否牽繩的標準,違反的飼主可能面臨數千元至一萬五千元不等的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詳表1)[8]

表1:寵物應牽繩的縣市一覽表
違規行為 適用縣市 罰則:罰鍰 條文規定
攻擊性寵物未牽繩、未戴嘴套、無成年人伴同 全臺 3 萬~15萬元

動保法第20條第2項、第29條第1項第5款

具攻擊性寵物及其出入公共場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第3條

一般寵物無牽繩 臺北市 2千~1萬元 臺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第3款
新北市 3千~1萬5000元 新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7條第1項、第20條
桃園市

2千~1萬元

桃園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8條第1項、第21條
新竹市

3千~1萬5000元

新竹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6條第1項、第20條第1項第1款
苗栗縣 3千~1萬5000元 苗栗縣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5條、第17條第1款
臺中市 3千~1萬5000元 臺中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4條第1項、第18條
嘉義市

3千~1萬元

嘉義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6條第1項、第18條

高雄市

3千~1萬5000元

高雄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12條、第22條第1項第3款

屏東縣

1千500元~1萬5000元

屏東縣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4條第2項、第12條第1款

金門縣

(限犬隻)
依相關法規處罰 金門縣畜犬管理自治條例第7條第1項、第14條

連江縣

(不包含小型犬、貓)
依相關法規處罰 連江縣寵物管理自治條例第7條第1項、第14條
作者自製
 

(二)寵物未牽繩,可撥打1959檢舉

只要這個縣市的自治條例有規定犬貓等寵物出入公共場所要使用牽繩、箱籠或其他適當防護,如果有飼主遛狗、攜帶寵物到公共場所時,沒有繫牽繩或適當防護,民眾可以記下違規的時間、地點、飼主的車牌、門牌等,並蒐集照片、影片等相關證據,撥打1959動物保護專線檢舉[9]

四、寵物沒牽繩釀成事故,飼主有哪些法律責任?

(一)刑事責任:可能成立過失傷害、過失致死罪

如果因為飼主的疏忽未將犬貓,甚至鳥類等寵物繫好牽繩或做好適當防護措施,導致寵物攻擊、失控亂跑等造成他人受傷,飼主可能會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10];若是因此造成他人死亡,飼主可能構成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最高可處5年有期徒刑[11]

實務上多有飼主未妥善拴繫犬隻或做好適當防護措施,導致犬隻突然衝出馬路造成騎士閃避不及摔車死亡,或突然攻擊他人使他人受傷,飼主因此被法院認定未盡監控管理犬隻的注意義務而被判刑[12]

(二)民事責任:損害賠償

如果飼主沒有看管好飼養的犬貓、鳥類等寵物,使寵物造成他人身體或財物損害,依照民法[13]規定需負損害賠償責任;且此時會先推定飼主有過失,只要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飼主就必須賠償,除非飼主能舉證證明已經對動物做好適當的防護措施,或縱使已做好適當的防護措施仍會發生損害,才能免責。這樣的立法目的在於考量飼主等動物占有人對動物有管領能力,促使動物占有人妥善管束動物,降低動物加害的可能性。

實務上曾有案例是因為飼主沒有將犬隻拴好,導致犬隻突然衝向路人造成路人因驚嚇而跌倒受傷,法院判決飼主需要賠償被害人醫療費、就診交通費及精神慰撫金等,總共賠了十幾萬元[14]

(三)行政責任:罰鍰、沒入

除了前面提到各縣市的自治條例有數千元至一萬五千元不等的罰鍰,依動保法第32條第1項第3、4款規定[15],若飼主未善盡管束義務,使飼養的動物侵害他人生命、身體,或再次侵害他人的自由、財產,可能面臨動物遭主管機關沒入。

另外,道路交通相關法規也有規定[16],如果飼主沒有好好約束寵物,讓寵物在道路任意奔跑造成妨礙交通,警察機關可以直接取締開罰300~600元。

五、案例說明

住在臺北市的A帶貴賓犬錢錢去大安森林公園遛狗時,根據臺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規定,只要飼主攜帶犬貓、兔子等寵物進入公共場所,應使用牽繩、箱籠或其他適當防護,所以不管錢錢是否為具有攻擊性的犬隻,都要使用牽繩,A遛狗未牽繩根據同條例的規定,最高可處1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另外,因為A對於飼養的犬隻沒有善盡保護管束義務,造成錢錢不慎咬傷B的小腿,A除了要就B因此支付的醫療費、就診的交通費、精神慰撫金等,負民法上損害賠償責任外,也可能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最高可處1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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