飼養貓狗或其他寵物有什麼樣的法律義務嗎?

文:黃蓮瑛(認證法律人)
陳婉榕(認證法律人) 3 0
刊登:2022-06-17 ‧ 最後更新:2022-11-14

案例

A從小就喜歡動物,爸爸媽媽答應她上高中時要讓她領養一隻狗狗,一方面作為高中忙碌生活的陪伴,一方面也希望讓A藉由照顧毛小孩瞭解生命的可貴並培養責任感。A一家人在貓狗中途咖啡廳決定領養一隻十分投緣的黑色米克斯小狗,從未飼養過狗狗的一家人開始思索他們需要為小狗做些什麼。

本文
圖1 飼養貓狗或其他寵物的法律義務||資料來源:黃蓮瑛、陳婉榕 / 繪圖:Yen
圖1 飼養貓狗或其他寵物的法律義務
資料來源:黃蓮瑛、陳婉榕 / 繪圖:Yen

一、成為飼主有什麼條件?哪些動物算是寵物?(見圖1)

動物保護法要求成年人才能成為動物的飼主[1]。除了狗跟貓為法規上當然的寵物外,如果所飼養的動物是出於玩賞、陪伴的目的,則小豬、兔子、天竺鼠、烏龜都屬於寵物[2]

二、哪些義務是飼養貓狗或特定寵物應盡的?違反有什麼罰則?

動物保護法對於飼養常見的貓狗及特定種類的寵物,特別要求了以下的義務:

(一)施打狂犬病疫苗的義務

因臺灣目前為狂犬病疫區[3],因此法規[4]要求飼主必須為某些寵物施打狂犬病疫苗,包括犬、貓、雪貂、白鼻心、浣熊等。以上寵物如果年齡滿3個月,飼主就應該帶牠們到動物醫院施打第一劑狂犬病疫苗,之後每年也都需要定期施打[5]

(二)為狗辦理寵物登記、植入晶片的義務(臺北市的貓也須登記)

寵物登記就像是為寵物辦理戶籍登記、給予身分證一般。目前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指定應辦理登記的寵物只有「犬」[6];貓原則上為鼓勵辦理,但臺北市政府要求「貓」也須辦理登記[7]。飼主應於寵物出生後4個月內[8],將寵物帶至登記機構[9]辦理登記,登記時機構會協助在寵物身上注射晶片[10],晶片中會存放寵物的基本資料,如果往後寵物不小心走失時,可以由掃描晶片檔案協助找到飼主,重回主人懷抱。

除了狗(和臺北市的寵物貓)的出生、取得(如在路上撿到流浪貓狗而決定飼養)應辦理登記外,狗(貓)的轉讓、飼主更換住居所地址[11]、狗(貓)遺失及死亡[12],飼主也都有辦理登記的義務。

(三)為狗、貓結紮的義務

為了避免寵物過度繁殖,導致人們因無力飼養而棄養,或導致犬貓生來即流落街頭的命運,依規定,飼養「貓」及「狗」此二類寵物必須幫牠們辦理「絕育」,也就是俗稱的「結紮」,讓流浪貓狗的數量可以從源頭獲得控制。目前各縣市政府對於貓狗絕育都有提供飼主費用補助[13]

如果飼主不願意為犬貓辦理絕育,則依規定應填寫「特定寵物免絕育申報書」,說明貓狗不結紮的理由,以及如何避免貓狗繁殖的飼養方式等,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報。之後如果未結紮的貓狗要生小孩時,飼主也必須再填寫「特定寵物繁殖需求申報書」向主管機關申報[14]

(四)若飼養特定寵物未做到法律所要求的義務,會有什麼後果呢?

依動物保護法及各縣市的動物保護相關規定,如果寵物的飼主沒有做到以上應盡義務,可能面臨行政上罰鍰處分,也可能被要求不得再飼養寵物。

1. 應施打疫苗的寵物未施打

可能遭裁處新臺幣3萬元~15萬元罰鍰,飼主如果未依主管機關所定期限改善,主管機關可以連續處罰[15]

2. 未幫狗狗辦理登記(以及臺北市的飼主未幫貓咪辦理登記)

可能遭裁處新臺幣3,000元~1萬5,000元以下罰鍰,飼主如果沒有依主管機關所定期限改善,主管機關可以按次處罰直到改善為止[16]。各縣市政府也可能定有不同的罰鍰規定,如臺北市對於未辦理登記的罰鍰金額為1萬元~5萬元[17]

3. 未幫貓、狗結紮

若沒有幫貓狗結紮且未提出申報,或未經申報即讓貓狗生小孩,可能面臨新臺幣5萬元~25萬元罰鍰[18]

三、除了注射疫苗、登記、結紮,法律對於飼養寵物是否還有其他的要求?

(一)適當的生活環境與照顧

法律對於「如何飼養動物」也有一定要求,包括應提供適當、充足、乾淨的食物及飲水、應提供安全、乾淨、通風的生活環境、適時提供充分戶外活動時間等。此外也要留意不可用汽、機車牽引寵物,不可將寵物留在密閉空間內(例如汽車),不可進行非必要或不具醫療目的的手術(例如割聲帶、剪尾、剪牙、整形)[19]。若飼主未提供適當的生活條件與照顧,造成動物傷殘或重要器官喪失功能,甚至有多數動物死亡時,須負上有期徒刑併科罰金的刑事責任,且主管機關可公布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20]

(二)不得野放或任意棄養

若飼主決定不再飼養,只能將動物送交到動物收容處所或主管機關指定的場所,不得將動物野放或任意棄養[21],違者處新臺幣3萬元~15萬元罰鍰[22]。且飼主也須注意,即使飼主並未隨意棄養貓狗,而是將牠們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此種「退養」的行為也會讓飼主失去再次飼養或認養貓狗的權利[23]

四、結論

A一家人要飼養米克斯小黑狗,除了應該要有對於毛小孩不離不棄的決心外,也要遵從前面所說的各種法律上義務。首先,因A未成年,應由A的父母親作為飼主,飼主應先帶小狗到動物醫院施打狂犬病疫苗,再帶小狗辦理寵物登記及植入晶片,等小狗到達一定年紀後,也必須帶小狗到動物醫院結紮,才算完成了飼養小狗的法律上應盡義務。

註腳

  1.   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1項:「動物之飼主為自然人者,以成年人為限。未成年人飼養動物者,以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飼主。」
  2.   動物保護法第3條第5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五、寵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3.   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2021),《狂犬病疾病介紹》。
  4.   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2項第3款:「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三、提供法定動物傳染病之必要防治。」
  5.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檢疫局(n.d.),《家犬/家貓預防管理》。
  6.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8)農牧字第88040229號公告(1999/8/5):「公告指定犬為應辦理登記之寵物。」
  7.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動保管字第10432772000號公告(2015/12/10):「公告指定貓為臺北市應辦理登記之寵物,並自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起實施。」
  8.   寵物登記管理辦法第3條:「除第四條所定情形外,飼主應於寵物出生日起四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機構、團體(以下簡稱登記機構)辦理寵物登記及植入晶片:
    一、飼主身分證明文件。
    二、寵物晶片之成本與植入手續費及登記費之繳費收據。」
    臺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4條第1項:「寵物飼主、繁殖及買賣業者,應於寵物出生日起四個月內,攜帶寵物至動保處或其指定處所辦理寵物登記及身分標識,並得植入晶片,由登記機構核發寵物登記證明。」
  9.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n.d.),《寵物登記管理資訊網》,可查詢全臺各地之登記機構。
  10.   寵物登記管理辦法第5條:「登記機構受理申請後,應將寵物植入晶片,並核發寵物登記證明。」
  11.   寵物登記管理辦法第6條:「經取得、轉讓已登記寵物或住居所異動之飼主,應於一個月內填具異動申請書及檢附寵物登記證明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換發寵物登記證明。」
  12.   寵物登記管理辦法第7條:「
    I 寵物遺失,飼主或寄養者應於遺失事實發生後五天內,檢具寵物登記證明,向登記機構申報寵物遺失。
    II 經申報遺失之寵物,於一年內未能尋獲者,視同死亡,由登記機構辦理註銷登記。」
    寵物登記管理辦法第8條:「寵物死亡日起一個月內,飼主應檢具寵物登記證明,向登記機構辦理註銷登記。」
    臺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11條第1項:「寵物飼主應自事實發生後,依下列規定辦理變更或註銷登記:
    一、寵物取得後一個月內。
    二、寵物轉讓後一個月內。
    三、飼主住址及其他聯繫資料變更後一個月內。
    四、寵物遺失後五日內。
    五、寵物死亡後一個月內。」
  13.   ETtoday寵物雲(2022),《111年全台貓犬「絕育補助」懶人包 最高補貼1800元》。
    寵物登記管理辦法第12條:「為防範寵物過量繁殖,各級主管機關得補助寵物絕育之費用。」
  14.   動物保護法第22條第3項:「第一項業者以外之特定寵物飼主應為寵物絕育,但飼主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並提出繁殖管理說明後得免絕育,如有繁殖需求亦應申報,並在寵物出生後依第十九條規定,植入晶片,辦理寵物登記。」
    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第2條:「適用本辦法之特定寵物種類為犬、貓。」
    特定寵物免絕育申報書、特定寵物繁殖需求申報書,可參考申報特定寵物免絕育及繁殖需求應注意事項第2點、第3點的附件一、附件二
  15.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5條第2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二、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故意破壞、偽造所附加記號、標示或證明文件,或不為動物防治措施或規避、妨礙或拒絕動物防疫人員或執業獸醫師施行防治措施之指示。」
  16.   動物保護法第31條第1項第8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經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八、飼主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九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辦理寵物之出生、取得、轉讓、遺失或死亡登記期限之規定。」
  17.   臺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27條第1項第1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一 、違反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臺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4條第1項:「寵物飼主、繁殖及買賣業者,應於寵物出生日起四個月內,攜帶寵物至動保處或其指定處所辦理寵物登記及身分標識,並得植入晶片,由登記機構核發寵物登記證明。」
  18.   動物保護法第27條第8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或限期令其改善;經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八、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未為寵物絕育且未申報及提出繁殖管理說明,或未申報繁殖需求而繁殖寵物。」
  19.   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2項:「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供適當、乾淨且無害之食物及二十四小時充足、乾淨之飲水。
    二、提供安全、乾淨、通風、排水、適當及適量之遮蔽、照明與溫度之生活環境。
    三、提供法定動物傳染病之必要防治。
    四、避免其遭受騷擾、虐待或傷害。
    五、以籠子飼養寵物者,其籠內空間應足供寵物充分伸展,並應提供充分之籠外活動時間。
    六、以繩或鍊圈束寵物者,其繩或鍊應長於寵物身形且足供寵物充分伸展、活動,使用安全、舒適、透氣且保持適當鬆緊度之項圈,並應適時提供充分之戶外活動時間。
    七、不得以汽、機車牽引寵物。
    八、有發生危害之虞時,應將寵物移置安全處,並給予逃生之機會。
    九、不得長時間將寵物留置密閉空間內,並應開啟對流孔洞供其呼吸。
    十、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顧。
    十一、除絕育外,不得對寵物施以非必要或不具醫療目的之手術。」
  20.   動物保護法第25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動物保護法第25條之1:「
    I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使用藥物、槍械,致複數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II 有前條或前項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21.   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3項:「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交送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
  22.   動物保護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
  23.   動物保護法第33條之1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飼養依第十九條第一項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及認養依第十四條第一項收容之動物:
    一、棄養動物。
    二、將不擬繼續飼養之動物送交動物收容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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