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愛山林的A、B、C三人組隊攀登秀姑巒山,但未依規定申請許可。登頂後在下撤過程中,A、B不慎滑落邊坡,A當場死亡,B左腳骨折無法移動。C見狀立刻打電話求援,後續在搜救單位協助下,先透過人力接駁及直升機吊掛方式將B救出,再以直升機將A的大體吊掛運出,C則自行下山。請問這時B、C是否要負擔搜救費用?負擔金額有沒有上限呢?
隨著2019年「山林解禁」政策的推動,越來越多民眾走進山林,但也因而造成登山事故的數量大幅增加[1],導致坊間出現搜救費用不該由全民買單,而應由使用者(被救援者)付費的呼聲。
不過,目前中央法規中,只有災害防救法規定在發生法律認定的「災難」(例如風災、水災、震災等)[2],且民眾違反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實施的特定災害應變措施因而遭遇危難,並由政府進行搜救而獲救時,才可以命該民眾繳納搜救費用[3],但登山事故不屬於災害防救法所說的「災難」,並不能適用本條規定。換言之,現行中央法規並沒有要求被救援者負擔搜救費用的法律依據。
至於在地方法規方面,目前則有6個縣市訂定自治條例,規定在特定情況下,可以向被搜救者求償登山事故的搜救費用。其中花蓮縣、南投縣、苗栗縣、臺中市、屏東縣規定,無論是否合法入山,都可求償搜救費用,但違法入山可能要面臨被求償的金額沒有上限;高雄市則僅針對非法入山的情形有求償規定,請讀者可以直接參閱以下表1的整理:
雖然上述縣市政府已經訂出有關登山事故搜救費用求償的規定,不過在實際執行上,目前仍面臨不少爭議。例如,先前曾有一支7人登山隊在花蓮縣管制山域登山,其中1名隊員不慎墜谷身亡,登山隊報案後由直升機吊掛該名隊員大體下山,其餘6名隊員則自行下山。花蓮縣政府後續依花蓮縣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6],命其餘隊員均攤搜救費用新臺幣922,578元,隊員不服提起訴願後,內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以下列理由,認為縣府要求其餘隊員均攤搜救費用不合理,撤銷原處分[7]:
自治條例第14條第1項是規定「『得』以書面命其支付搜救費用」,看起來似乎有裁量的空間,花蓮縣政府就直接依照這條規定命6名隊員均攤搜救費用,並沒有說明有無裁量及裁量的基準是什麼。
另外,依照本條項全文「於本府公告之管制山域從事登山活動遭受登山事故,由本府進行『搜救者』,本府得以書面命『其』支付搜救費用」,可以看出請求支付搜救費用的對象,應該是指發生登山事故的「被搜救者」,其餘隊員並不包含在內。
除此之外,監察院也針對現行登山事故搜救費用求償的相關議題作了完整的調查報告[8],未來無論是法規或實際案例的發展,仍有待觀察。
秀姑巒山屬於花蓮縣政府公告的特殊管制山域,A、B二人在該山域發生登山事故,花蓮縣政府可依花蓮縣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命「被搜救者」B負擔他自己的搜救費用,而且因為B沒有依規定申請許可入山,所以他要負擔的搜救費用並無上限限制[9],C則不須負擔B的搜救費用;至於吊掛A遺體的費用,B、C均不必負擔,因為他們二人都不是「被搜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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