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與配偶是在臺北工作的雙薪家庭,目前A懷孕7個月,預計產假結束後返回公司上班。A希望孩子出生後,每天下班後仍然可以有時間與小孩相處,但雙方父母都住在南部,沒辦法就近幫忙照顧,因此A不得不考慮開始找日間的保母。由於看到社會新聞裡許多不好的保母,或是超收很多小孩的案例,為了避免這種事情發生,A究竟要如何找到專業且合格的保母呢?
目前家長可以考慮托育小孩的方式有以下三種:
托嬰中心可以收托的孩子數目最多,活動空間也較大。
社區托育則是介於托嬰中心與保母之間的一種托育機構,每個社區托育機構能收托12個小孩。
保母則是於私人的居家環境中提供托育服務,能收托的孩子數目最少。
考量托嬰中心與社區托育可收托的孩子較多,以及托育時間較不彈性,有些家長會考慮把小孩送托保母。
保母必須取得「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書」(俗稱「保母登記證」)才能合法帶小孩[2]。合格保母的名單等相關資訊可以從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的「托育媒合平臺[3]」網站查詢。或是透過財團法人彭婉如文教基金會[4]、各縣市居家托育服務中心[5],查詢取得相關資訊。
如果沒有辦理保母登記證就收托孩童,可對保母處新臺幣(下同)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要求限期改善,如果沒有改善可命保母1個月內將收托孩童轉介[6]。
大家可能另外聽過「保母證照」(正式名稱是「保母/托育人員技術士證[7]」),它和前面提到的「保母登記證」差異在於,後者是所有從事居家托育人員工作的保母都必須擁有的基本資格[8],前者則不是保母工作的必備條件,只是做為專業能力的證明之一[9],即使沒有保母證照,只要是幼保、家政、護理等相關科系畢業,或是有修完托育訓練課程並領到結業證書,都可以申請托育孩童[10]。
可留意的是,目前的合格保母還可再區分為兩大類型:
上面兩者的主要差別在於:準公共保母既然和政府簽約,就會需要受到比較多的政府規範,家長可得到政府的托育補助較多[11],且托育價格設有上限[12],所以比較能減輕家長負擔。(準公托有一點像與政府有健保特約的機構)。
時間∕人數
全日托(超過16小時)
考量保母的體力與能力無法同時照顧太多小孩,所以政府規定,每一位保母可以收托小孩的數目,有一定的上限。原則上,日間托育[13]最多可以收托4名小孩,但其中未滿2歲小孩只能有2位。至於全日托育、夜間托育可以收托的人數更少、更嚴格,並且會隨收托小孩的年紀、收托方式時間等而有所不同[14],詳見表1。 收托小孩是以「實際照顧中」的小孩人數來計算。因此如果保母同時有帶自己未滿3歲的小孩、幫親戚帶未滿5歲的小孩,或同時還有帶其他不收取費用而未滿12歲的小孩,這些人數也必須一併列入計算[15]。 最後須注意的是,如果是兩位保母在「同一地點」帶小孩的話,這時日間托育最多仍然只能帶4名小孩,只是這4名小孩可以同時都未滿2歲[16]。
如果違反規定超收小孩,保母會被處以6,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且可按次處罰;如果超收情況嚴重,或經處罰3次後仍未改善,保母登記證可能會被廢止[17]。保母登記證一旦被廢止,從廢止日起算,1年內不得再辦理登記成為保母[18]。
倘若保母違規超收導致孩童受傷或死亡,是否因違規超收即可認定保母成立刑法第276條[19]或第284條[20]過失致死、傷罪?實務[21]認為「單純違規超收孩童」不會被認為有過失,必須要有其他證據證明保母有「違反注意義務」,才可能成立過失致死、傷罪。
建議A可以透過托育媒合平臺、彭婉如基金會網站或各縣市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先查尋有無合適的合格保母。如果沒有保母登記證就帶小孩,保母會被處以罰鍰,沒改善可能被要求將小孩轉介。
另外,保母帶小孩有2人、4人不等的人數上限,依收托的方式、時段,以及孩童的年齡而有不同。如果保母超收小孩,會被處以罰鍰,如果未盡注意義務導致托育孩童受傷或死亡,可能會涉及刑法過失致死、傷罪;超收情況嚴重或處罰3次仍未改善,保母登記證將會被廢止,提醒擔任保母的人注意。
註腳
黃國媛(2022),《我的小孩出生後可以申請哪些補助或津貼?申請的條件是什麼?》。
謝宜霓(2022),《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復職,遭公司刁難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