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生A每年過年時從長輩領到紅包,皆由父母代為存入A名下帳戶中。今年寒假A想要從帳戶拿2000元去手遊課金,卻發現帳戶中的款項甚少,好像被父母花掉了。A覺得很生氣,爸媽平時不准他花錢課金,好不容易存下來的紅包錢,父母難道可以不經他的同意就花掉嗎?
依民法第1087條[1],未成年子女因為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方式取得的財產就是特有財產,常見的特有財產包含繼承取得的房地產、長輩贈與的房地產、現金、手機或玩具、農曆春節的紅包等。
如果是未成年子女有付出自身勞力獲得薪資等有償取得的財產,因為不是無償取得,就不屬於民法第1087條規定的特有財產。依照法務部函釋[2],非特有財產子女自己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限,但如果未成年人要管理、使用、收益或處分非特有財產,涉及到意思表示做成法律行為,仍受民法第76、77條[3]的限制:未滿7歲的人完全由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代為處理;7歲以上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4],在符合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的範圍外的法律行為,原則上仍必須先得到法定代理人允許。
所以如果高一生A經過父母同意打工獲得薪資,這個部分不屬於特有財產,A在符合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的範圍內,可以自行使用;在此之外原則上就必須先得到父母的同意。
考量未成年子女可能還不具備妥善管理財產的能力,民法第1088條第2項本文[5]准許父母使用、收益子女的特有財產,例如將未成年子女所有的不動產出租獲得租金,就是一種常見的收益方式。
然而特有財產的所有權還是屬於未成年子女的,為了避免父母不但沒有保護未成年子女利益,甚至造成子女損失,民法第1088條第2項但書[6]限制只有為了子女的利益才能「處分」子女的特有財產,例如當父母要將子女受贈的不動產設定抵押或移轉登記、把紅包錢花掉等處分,必須是為了子女的利益。
至於什麼才算是為子女利益呢?曾有法院判決認為,父母有財務困難時將特有財產用於小孩的生活費、學費等,是符合子女利益[7]。但應注意的是,如果經濟狀況良好,則父母應該先使用自己的財產來支付小孩的生活費、扶養小孩,不能直接使用子女的特有財產[8],如果直接使用會被認為不是為了子女的利益。
首先,高一生A收到的紅包是長輩贈與的,這種無償取得的財產屬於未成年子女的特有財產,A雖然有所有權,但A的父母依法可以管理(使用、收益)A的壓歲錢。
其次,A的父母如果要花掉A的紅包錢(處分),前提是必須為了A的利益。如果A的紅包錢是被用於A自己的學費、生活費,且家中經濟情況較差,則比較容易被認為確實是為了A的利益、未違反法律;倘若家中財務狀況良好,學費、生活費負擔根本不缺A的紅包錢,又或者其實是被拿去償還父母自己的債務,那麼父母花掉A紅包錢的處分行為就違反民法第1088條第2項但書[9]了。
註腳
葉怡妙(2023),《父母管理未成年子女財產方式不適當,可以怎麼做?》。
紀岳良(2022),《9歲童花一萬元買超商遊戲點數,父母可以要求退貨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