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在婚後有一個小孩,離婚時雙方約定由爸爸擔任親權人,且由爸爸單獨負擔這位未成年小孩的扶養費,媽媽不用支付;然而離婚後1年,小孩卻向媽媽提告,要求成年前媽媽每個月都要付扶養費。媽媽收到法院的通知覺得很奇怪,明明爸爸當初已經承諾要負擔小孩全部的扶養費,為什麼小孩還可以跟媽媽要?媽媽有義務付扶養費嗎?如果媽媽付了,可以再跟爸爸追討嗎[1]?
註腳
在協議離婚或法院調解離婚的過程,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的約定,可以是爸媽一人一半,或是依經濟狀況,一方負擔較多、一方負擔較少,甚至也有約定由其中一方單獨負擔、他方不用負擔的情況,其實原則上只要雙方說好就好[1]。
但實務上卻發生,雙方在離婚時明明約定好由一方完全負擔扶養費,離婚後,小孩卻向沒有支付扶養費的他方提告請求扶養費,就像本文案例的事實。這個情形要如何處理,本文就以臺灣高等法院的法律座談會[2]意見來說明。(見圖1)
是有效的。原則上爸媽對於未成年子女有扶養義務[3],不因離婚而受影響[4],即使不是小孩的親權人或是未與小孩同住,仍有給付扶養費的義務。但如果雙方在離婚時說好由爸爸單獨負擔扶養費、媽媽不用支付,可以解釋成「原本應該由媽媽支付的扶養費,讓爸爸來負擔」,也就是說爸爸除了付自己法律上該付的扶養費之外,也同意支付媽媽該付的扶養費,就是一種「我幫你付」的概念,基於契約自由,雙方當事人說好就好。
是可以的。如同上面提到的,民法規定父母雙方對於未成年子女都有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即使雙方約定由爸爸單獨負擔扶養費,也只是爸媽之間分擔扶養費的內部約定,不能因此免除媽媽在法律上對於小孩的扶養義務。所以,小孩仍然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向媽媽請求給付成年前的扶養費。
是可以的。如同上面提到的,爸爸在離婚時就已經承諾要完全負擔扶養費,也就是原本應由媽媽負擔的扶養費,爸爸也答應由爸爸這邊來給付,所以爸爸是最終的扶養費負擔義務人,媽媽因為爸爸未履行承諾,導致媽媽須另外給付扶養費給小孩,媽媽就已經支付的扶養費,可以向爸爸請求賠償。
不可以。如同上面提到的,爸爸在離婚時既然已經承諾要完全負擔小孩的扶養費,就不可以事後片面毀約,再向媽媽請求離婚後代墊的扶養費[5]。
由案例可知,雙方即使在離婚時約定由爸爸單獨負擔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媽媽不用支付,但是媽媽仍然有潛在的風險,就是當日後小孩以自己的名義向媽媽提告請求扶養費時,媽媽依法仍應給付。即使媽媽事後可以再向爸爸請求賠償已經支付給小孩的扶養費,也可能因為爸爸就是不肯付,而必須透過打官司來追討,曠日費時又勞民傷財。
因此,在擬定離婚協議書的條款時,建議可以加註例如「倘若甲方(爸爸)日後以小孩的名義向乙方(媽媽)請求扶養費時,甲方應給付新臺幣○○○元懲罰性違約金給乙方(媽媽)」的違約金條款,用違約者必須另行支付一筆違約金的方式,敦促爸爸履行約定,降低爸爸要小孩以自己的名義向媽媽請求給付扶養費的風險。
雖然離婚時雙方可以約定由一方單獨負擔小孩的扶養費(例如本文是約定爸爸單獨負擔),但小孩還是可以用自己的名義向沒有支付扶養費的那一方(媽媽)請求給付,媽媽依法也要付給小孩,但付了之後可以再向離婚時承諾要單獨負擔扶養費的一方(爸爸)請求給付。
為了降低日後小孩以自己名義請求給付扶養費的風險,建議離婚時可以在離婚協議書上加註懲罰性違約金條款,確保承諾負擔扶養費的一方履行承諾。
黃蓮瑛、洪群恩(2023),《法院如何酌定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的親權和扶養費?有什麼可能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