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遺囑信託?如何達到管理身後財產的功能?


文:編輯女子(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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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遺囑信託的定義

遺囑信託,是指依照信託法第2條[1]規定,由遺囑人利用遺囑的方式,單方面將其所有的特定財產成立信託[2]。於信託關係中,遺囑人是「委託人」,被交付財產的是「受託人」,繼承人則是「受益人」,這讓委託人過世後,受託人得依遺囑內容來管理遺產(例如:按月定期分配信託財產、一定年限內不得終止信託等),以達到協助繼承人運用遺產,或者讓繼承人間免於彼此爭奪遺產窘境的目的,是提早安排身後事的好機制。

二、該如何設定遺囑信託

(一)需同時符合「遺囑」、「信託」的兩項要件

因為遺囑信託是以遺囑的方式來從事信託,所以需要兼備「遺囑」、「信託」兩種制度的法律要件,包含符合民法第1189條[3]中所規定五種遺囑的法定形式,以及依遺囑的方式是否找見證人、公證人等細節;也必須注意民法第1186條[4]中對於遺囑的資格限制,例如立遺囑人是否為無行為能力人?是否年滿16歲以上等等問題。

(二)遺囑中指定遺囑執行人,利於後續執行遺囑信託

遺囑信託是在遺囑人死亡後,才會啟動信託制度來管理遺產。因此,為了便利後續遺囑信託的執行,遺囑人可以依照民法第1209條[5],先在遺囑內容上,指定遺囑執行人,讓遺囑執行人在遺囑人死亡後,於先處理遺產相關稅務、甚至侵占、繼承等法律糾紛後,再確實依照遺囑內容,將信託財產移轉給受託人,以開始藉由信託制度來管理遺產[6]

如果有更明確的遺產管理需求,在信託實務[7]上,也可進一步與單一或複數的遺囑執行人,另外簽訂「遺囑執行受任書」等類似的文件,提前明定信託財產範圍、遺囑執行人就任方式等,以便利遺囑執行人更精確地執行遺囑內容。

三、信託管理遺產的效果

(一)延續遺囑人遺產管理的意志、並管理財產長期價值

藉由信託制度管理遺產,可將遺囑人的遺產規劃延續至身後,在繼承人尚年幼、理財知識未足時,達到維持繼承人生活基礎的目的。且受託人必須基於信託法第22條[8]、信託法第31條[9],以善良管理人的義務處理信託事務,並需擬具信託報告書、製作信託財產目錄與收支計算表送交受益人。甚至專業的受託人(信託公司、會計師),也可依照遺囑指定方式運用遺產,確保遺產長期的增值空間。

(二)仍需注意特留分對於繼承人的最低保障功能

因遺囑信託也有預先分配遺產的功能,仍必須受到民法第1187條[10]對於遺產分配的限制,而不得侵害繼承人的特留分,否則特留分受到侵害的繼承人得行使民法第1225條[11]的扣減權,主張侵害特留分的信託登記為無效、並予以塗銷該部分的信託登記[12],來確保自身對於遺產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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