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日子,日劇《月薪嬌妻》在臺灣掀起熱潮,劇中主角森山美栗擔任津崎平匡的家事服務人員,簽定形式上的結婚契約並實質受薪。雖然是愛情喜劇中假結婚的老梗重彈,卻也毫不馬虎地正面探討在家勞動所創造的經濟價值。
其實,我國法律也未忽視婚姻中一方在家的勞動貢獻,1985年所增訂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制度[1]」,就是為了彰顯婚姻中經濟弱勢一方,付出的家務、教養子女等婚姻協力貢獻[2]。但該制度的保障只適用於因為協議、裁判離婚或是配偶死亡等婚姻財產制關係消滅的情況。
在婚姻存續期間,民法則透過「家庭生活費用」的分擔以及「自由處分金」對家務勞動給予正面評價。(見圖1)
婚姻中為維持家庭共同必要的支出,包括日常生活的食衣住行、醫療、娛樂、養育子女等生計費用,稱為「家庭生活費用[3]」。2002年,民法增訂家庭生活費用的負擔方式,應以雙方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4]。揭示雙方對共同生活維持均等的責任,也肯定了家事勞動價值。
在家勞動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給付生活費用」之訴,法院會綜合雙方經濟能力、家事勞動等一切情形,認定費用分擔比例[5]。另外,實務上有判決認為,家庭生活費用的分擔不以同居共財為必要,如分居有正當理由,仍可以請求[6]。
本於婚姻類似合夥關係的精神,以及家務有價的觀念,民法在同年也增訂,雙方得協議家庭生活費用以外的「自由處分金[7]」,也就是提供從事家務一方自由使用的一定數額。
然而雙方若未為協議或未達協議,法律對此並無強制力,也就是說,自由處分金不像家庭生活費用能直接向法院請求。另外,立法者在理由中明白地揭示婚姻是類似「合夥」的精神[8],並無意因一方給付金錢,使得婚姻化為隱藏從屬性質的勞雇關係。
我國法律並未忽視配偶在家的勞動貢獻,並透過「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制度」、「家庭生活費用的分擔」以及「自由處分金」給予經濟價值的正面評價,實務判決也多有肯定。法律既作為當代生活顯影的一部,某程度也負有推動社會進步的責任,然而在現實生活中,家庭照顧者除了在家中處於相對弱勢的經濟地位,付出的價值也常被社會忽略,因此肯定配偶在家勞動貢獻,也有賴社會每一個人從生活中,實際給予認可與尊重。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