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夫和B妻在2010年結婚,2011年B妻和C男外遇生下D,與B妻的弟弟E住在同棟公寓大樓內。2013年,A夫因販毒而入獄,B妻檢查出大腸癌末期,並在A夫服刑期間過世,留下10萬存款(圖1)。請問誰是D的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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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夫和B妻在2010年結婚,2011年B妻和C男外遇生下D,與B妻的弟弟E住在同棟公寓大樓內。2013年,A夫因販毒而入獄,B妻檢查出大腸癌末期,並在A夫服刑期間過世,留下10萬存款(圖1)。請問誰是D的監護人?
當發生以上父母均不能行使的情形時,即由民法第1094條第1項規定親屬順位的親屬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若是沒有符合民法第1094條第1項規定的親屬,或是雖符合但也有不能行使的情形,則會使未成年人處於無監護人狀態。此時,未成年子女、四親等內的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依民法第1094條第3項[5],向法院聲請就未成年人的三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的人選定為監護人,法院並得指定監護的方法。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