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天的社會中,常見兩人間並未結婚,但有長期共同生活的親密關係,此一相處模式,有可能是同居,也有可能是事實上的婚姻關係[1]。在這類情況下,由於兩人間的關係並不是法律上的「婚姻關係」,導致許多專屬於配偶的權利無法適用於此類關係。這時如果一方過世,另一方可以對遺產主張什麼權利呢?(見圖1)
依現行民法[2],繼承人只有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而其中的「配偶」並不包含有長期共同生活的親密關係,但沒有依法結婚的人。所以長期共同生活又關係緊密的兩人,在一方過世時,另一方並不在繼承人之列,沒有繼承權,不能主張依法繼承過世一方的遺產。
被繼承人如果生前有先立遺囑,在遺囑中將財產上的利益無償給與受遺贈人。這個時候,長期共同生活具有親密關係的存活他方,可以是受遺贈人,接受一方的遺贈。但要注意的是,在過世一方還有繼承人的情形時,法律對於法定繼承人有最低限度繼承遺產比例的保障,也就是「特留分[3]」,遺贈的金額如果超過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繼承人可以主張從遺贈的財產中扣減[4]。
附帶一提,法律上另有一種稱為「死因贈與」的契約,是指契約雙方約定好,當一方死亡之後,贈與契約就會生效,還活著的另一方可以獲贈死亡的人的財產。舉例來說,A跟B約定,A死亡之後若B還活著,B可以獲贈A所有的房屋一棟、土地一筆,就是所謂的死因贈與。沒有結婚的兩人,如果沒有在遺囑中記載遺贈,也可能透過死因贈與,把財產留給彼此[5]。但死因贈與在實務上非常罕見。
此一觀念來自於我國傳統的「死後扶養」概念[7],用意是避免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的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後,生活陷入困難。所以,當長期共同緊密生活的存活他方符合以下的一定條件,可以請求酌給過世一方的部分遺產,以維持生活。
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可以主張「遺產酌給請求權」:
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8]。
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9]。但也有實務反對這個要件,認為法條並沒有規定這個要件,不可以自行增加標準,避免影響請求權人的權利[10]。
被繼承人未為相當的遺贈[11]。
此時應該由親屬會議,依照請求人所受扶養的程度,和其他關係,例如受酌給權利人的性別、年齡、身體狀況、生活狀況,以及兩人之間的身分關係及情誼厚薄、遺產狀況等因素[12],決定酌給遺產的數額。
因此,當兩人有長期共同生活的親密關係,但沒有結婚,一方過世,另一方雖然不是繼承人,但可能可以因為遺贈獲得財產,或在符合一定條件下主張遺產酌給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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