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一方死亡時,生存的配偶同時具有「配偶」及「繼承人」兩種身分。身為「配偶」,可以在分配遺產前,先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再以「繼承人」的身分,與其他共同繼承人(例如:子女)一起分配遺產。
首先,配偶一方死亡是法定財產制消滅的原因之一,也就是剩餘財產請求權發生的時間點[2],生存配偶要認識到自己有機會先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此時必須先知道配偶間是使用哪一種財產制。
在現行的夫妻財產制中,可分為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3]兩種[4]。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只有在夫妻財產制是法定財產制時,才有適用的餘地。
通常在一方死亡時,生存的另一方配偶就可以在遺產開始分配前,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5]」。另外法律規定,夫或妻要向他方請求剩餘財產差額的分配,應該在知道有剩餘財產的差額時的2年內請求,或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的5年內請求。如果沒有在前開時間內請求,債務人可以拒絕給付[6]。
夫與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在的期間所負擔的債務後,剩餘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向剩餘財產金額較多的一方,請求2人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7]。
假設A夫B妻結婚時未約定財產制,夫妻財產制依法適用法定財產制[8]。此時,如果A死亡,A留有婚後財產100萬元,婚後負債30萬元。B有婚後財產5萬元,沒有婚後負債。計算步驟如下:
A剩餘財產:100+(-30)=70萬元。
B剩餘財產:5+0=5萬元。
剩餘財產差額:(70+5)x 1/2=37.5萬元。
B得請求的金額為37.5-5=32.5萬元。
清算夫妻剩餘財產後,生存配偶可以再以「繼承人」的身分繼承死亡配偶的遺產。
繼承的順序,原則上是以親等較近的人優先,有先順位的繼承人存在時,後順位的繼承人不得繼承[9]。但配偶是當然繼承人[10],意思是說不論是由哪個順序的繼承人繼承,配偶都可以一同參與分配。
被繼承人死亡時,生存配偶可以繼承的遺產比例[11]如下(表1):
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繼承時
臺灣已於2019年5月通過「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並正式施行。依該法規定,同性別的兩人,在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時,可以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成立「第二條關係」[12]。
此時,民法中無論是有關夫妻財產制[13]、或是配偶間的繼承[14]的規定,同性別的兩個人都可以準用。因此,同性別的兩人的財產制適用法定財產制時,於一方過世時,也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15]以及遺產繼承的權利可主張。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