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歲的我發現自己懷孕,不過男友已經18歲,請問我們可以結婚嗎?

刊登:2020-09-18・最後更新:2022-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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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滿18歲的男女,不得結婚

為了避免未成年人思慮不周(可能結婚後沒多久就反悔,把婚姻當兒戲!)或因太早懷孕影響未成年人的發展與獨立,我國民法第980條[1]對於結婚設有年齡限制:不論男生或女生,從2023年1月1日起,未滿18歲的話,都不能結婚。換句話說,也就是必須等「成年後」才能結婚[2]

在2022年12月31日以前,舊民法針對不同性別的結婚年齡有所區分:男生未滿18歲、女生未滿16歲,不能結婚[3]。不過修法後已將女生的法定結婚年齡從16歲調高為18歲(男生則一樣維持18歲),讓男女的法定結婚年齡一致,落實性別平等原則[4]

二、未達法定結婚年齡的婚姻關係,效果只是「得撤銷」

雖然民法第980條對結婚設有年齡限制,但這並不代表未達法定結婚年齡而結婚的小夫妻婚姻會完全無效!因為會導致結婚無效的三大事由中,確實不包含違反第980條的情形[5];而且同法第989條[6]也特別規定,違反法定結婚年齡而結婚,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可以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既然未達法定結婚年齡而結婚的法律效果是「得撤銷」,就表示小夫妻婚姻確實已經「有效成立」,才能夠撤銷。因為法律效果若是「直接無效[7]」的話,就沒有「因為有效成立而再去撤銷」的可能了(根本就不存在的東西是無法撤銷的)。

從結論上簡單來說,立法者雖然設置一個「未達法定結婚年齡者不能結婚」的原則,但並沒有強硬規定因違反法定結婚年齡而結婚的小夫妻婚姻會無效,因此,未達法定結婚年齡者即便真的結婚也無妨,還是可以有效成立婚姻[8],只不過留有一個可以撤銷的機會。

三、得撤銷的時間

原則上,只要有權撤銷的人覺得反悔,就可以向法院請求撤銷小夫妻婚姻,但並不是任何時候都可以這麼做。依據民法第989條後段[9],碰到以下兩種情況時,是不能再反悔撤銷的:

(一)當事人雙方都已達18歲

因為「達法定結婚年齡而結婚」本來就沒有問題,所以當事人雙方已達18歲時,就等於是一般婚姻,如果此時兩人才想要分開,就只能「離婚」,不能再以「未達法定結婚年齡而結婚」為由,而用「撤銷」的方式處理。

(二)已懷胎

至於已懷胎者不能撤銷婚姻的原因在於「保護子女的利益」,也就是立法者考量到胎兒出生後最好有一個完整健全的家庭,因此才特別規定已懷胎者不能再撤銷婚姻。

四、18歲即成年,可以自己決定婚事

2023年民法修法施行後,18歲就為成年[10],而既然成年和結婚年齡都同樣定在18歲,那麼在法律上,18歲的成年人就可以自行決定要不要結婚,不會再像過去一樣,發生「未成年人結婚還要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形了[11](見圖1)。

圖1:幾歲可以結婚?||資料來源:楊舒婷 / 繪圖:Yen
圖1:幾歲可以結婚?
資料來源:楊舒婷 / 繪圖:Yen

五、未達法定年齡而結婚的夫妻,與一般夫妻,有什麼不一樣?

原則上一般夫妻應該負擔的權利義務,例如請求對方扶養的權利[12]、同居的義務[13]等,在小夫妻婚姻中也是一模一樣的,並不會因為是小夫妻就減少應得的權利或免去應負擔的義務。

兩者唯一的差別在於,小夫妻想要結束婚姻關係時,在未達法定結婚年齡或懷孕以前,尚有「撤銷」的機會;但若是一般夫妻想要結束婚姻關係,就只能「離婚」[14]

六、結論

回到標題的問題,男生已經滿18歲,符合修法後的法定結婚年齡,但因為女生僅有17歲,未達法定結婚年齡,因此兩人原則上是不能結婚的。不過,如果兩人經討論過後決定結婚,戶政機關也有准予登記,那麼兩人的婚姻還是會有效。
此外,因為女生已經懷孕,所以兩人結婚後就不能再主張撤銷婚姻,如果真的要分開,就只能選擇離婚。

註腳

  1.   民法第980條:「男女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結婚。」
  2.   民法第12條:「滿十八歲為成年。」
  3.   舊民法第980條:「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
  4.   民法第980條修法理由:「是為保障兒童權益及男女平等,以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爰修正男女最低結婚年齡為十八歲。」
  5.   民法第988條:「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具備第982條之方式。
    二、違反第983條規定。
    三、違反第985條規定。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
  6.   民法第989條:「結婚違反第980條之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當事人已達該條所定年齡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
  7.   無效婚姻的情形,例如近親結婚等,有興趣的讀者可以進一步參閱:楊舒婷(2020),《怎麼樣的婚姻會無效?》。
  8.   然未達法定結婚年齡的當事人到戶政機關登記時,很可能發生戶政人員「不准予登記」的情形,導致婚姻關係依民法第982條第988條第1款而無效;但也可能發生戶政人員辦理時漏未注意等原因而受理結婚登記,此時的婚姻還是會有效成立,並發生後續要不要以及能不能撤銷的問題。
    關於未達法定年齡的人申請結婚登記,可能遭遇戶政機關不受理的情形,請參內政部台內戶字第1061200296號函(2017/01/16):「有關未達民法法定結婚年齡之未成年人申請結婚登記,重申應不予受理一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9.   民法第989條但書:「但當事人已達該條所定年齡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
  10.   民法第12條
  11.   舊民法第981條:「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12.   民法第1116條之1:「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
  13.   民法第1001條:「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14.   或許會有讀者納悶,「撤銷婚姻」跟「離婚」有什麼區別嗎(反正都是分手的形式)?事實上,的確是沒什麼差別!一般來說,因離婚而可請求或主張的損害賠償(民法第1056條)、贍養費(民法第1057條)、離婚時各自取回財產(民法第1058條)、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民法第1055條)等,在撤銷婚姻的情況下,也是可以請求或主張的(損害賠償規定在民法第999條,贍養費、撤銷婚姻各自取回財產及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則是準用離婚的規定,請見民法第999條之1),所以兩者實質上並無不同;但從形式觀之,離婚的前提是存在一個「有效成立且沒有瑕疵的婚姻」,而撤銷婚姻的客體是一個「雖然成立但有瑕疵的婚姻」,所以二者(在法律層面上)還是有些微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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