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文章 / 性別 / 身體自主 社區有疑似性侵犯,可以告知他的姓名照片來保障住戶的安全嗎? 性侵害 個人資料 強制治療 通緝 性侵犯 文:黃蓮瑛(認證法律人) 、 蕭榆霈(認證法律人) 刊登於 2026-04-08 A是一名家庭主婦,平時在家辛勤地處理家務,也熱衷於參加社區活動,這兩年還擔任了社區管理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十分受到住戶的愛戴。最近,社區新搬來一名住戶B,熱心的A想邀請B日後一起加入社區活動,然而,A無意中發現B總在半夜才活動,而且竟然和幾年前新聞報導的某性侵犯同名同姓。素來將保護社區作為使命的A不免憂心,疑似性侵犯的B住在這裡是否會對其他人造成危險。A心想:他可以將B的姓名及照片公告在社區公布欄上,讓社區住戶提高警覺嗎? 一、可以公開性侵犯的個人資料嗎? 當社會上發生性侵害案件時,很多人認為如果公開加害人的姓名或照片,大家便能提高警覺,防止類似的憾事再度發生。然而,法律上怎麼說呢? 首先,依照民法規定,任何人對自己的「人像」,享有「肖像權」,在未經本人的同意以前,任何人不可以隨意地公開使用他人肖像,如未經本人的允許,就公開利用他們的肖像,法院可以要求未經授權使用肖像權的人除去他所作出侵害肖像權的行為,甚至必須負擔損害賠償的責任[1]。 其次,在個人資料保護法中也有明文規定,不管是政府機關或是一般人,都不可以隨意收集、公開或利用他人的「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以及犯罪前科」[2],違反的話,要負擔民事的損害賠償或刑事責任[3]。 最後,為了防治性侵害犯罪一再發生,並保障受害人的權益,立法者也特別制定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4]。其中雖然明確要求加害人必須提供指紋、照片及DNA等資料給警察,並由警察建立資料庫保存,但也要求警察原則上必須對這些資訊保密,不可以外洩或公開[5]。 由以上可知,即便性侵犯以前確實曾經犯罪,但因為前科紀錄及照片都是他們個人的隱私資料,受到法律的保護,就如同被「鎖」進盒子中,其他人不能隨意公開或使用。那如果只是「疑似」性侵犯,就更不用說了。 二、法律如何保護其他人的安全? 話雖如此,性侵害防治法仍在以下特定的情形,允許警察在網路、報紙或以其他方式,公開加害人的身分資料[6]: (一) 性侵害加害人沒有參加強制治療 當性侵害的加害人被法院判有罪後,不論刑期是否已經結束、被判緩刑或假釋出獄,如果他們經由監獄、少年矯正學校或戶籍所在地縣市政府所成立的加害人評估小組認定有再犯的風險,將可由法院作出裁定,讓加害人進入醫療機構接受強制治療,以確保他們獲得適當的輔導[7]。此時,如果加害人應該參加治療,卻沒有出現,加害人除了會有刑責[8],警察也可以公開加害人的身分資訊於網路、報紙上,讓大眾及時知道加害人可能潛伏在外,讓大眾提高警覺[9]。 (二) 性侵害加害人拒絕到警察局報到、接受查訪或上課 此外,性侵害防治法也要求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假釋、受緩刑或緩起訴的性侵害加害人定期到警察局報到、接受警察查訪和接受衛生局的身心治療及教育課程,如果加害人沒有正當的理由就拒絕接受治療或教育課程、接受的時數過低,或是沒有定期到警察局報到,這不只使警察無法確實掌握加害人的行蹤,也可能為社會安全增加變數,這時除了加害人可能會被罰錢以外[10],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也允許警察公開加害人的身分資料[11]。 (三) 性侵害加害人遭到警察通緝 如果性侵害的加害人已經受到法院判決確定有罪,但加害人卻逃亡,或將自己藏匿起來,警察此時可以通緝加害人,也可以將加害人的身分資料公開,幫助社會大眾提高警覺,並且加速警察的追捕[12]。不過一旦警察找到加害人或加害人死亡,依照性侵害防治法的規定,警察也必須立即停止公告加害人的資料,使加害人的身分資料重新得到保護[13]。 三、結論 因為前科紀錄及照片都是個人的隱私資料,受到法律嚴格的保護,就算是被判決確定犯罪的性侵犯,其他人也不能隨意公開或使用。在前面的案例中,A懷疑社區新搬來的住戶B是性侵犯,雖然是出於保護社區安全的好意,但因為B的個人隱私資料受到法律嚴格的保護,所以A不可以在社區公告B的姓名照片,以免觸法。 延伸閱讀 雷皓明、張學昌(2022),《什麼是性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