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女與B男在PIGTALK交友軟體認識,兩人進而相約外出用餐。餐後B男載A女回家途中,見A女因超時工作過勞而不支入睡,起了歹念將車子滑入摩鐵。A女醒來發現後要離開現場,但終究無法掙脫B男蠻力而放棄抵抗,遭性侵害。
性侵害在刑法上的意義,是指某人違反他人意願而侵害到他人性自主權,淺白說就是:「他∕她強迫我跟他發生性行為」,所以性侵證據,主要是在證明加害人違反被害人意願。
帶入本案例事實,如果B男對A女成立「性侵害」,必須是A女不同意與B男發生性關係。因A女已經表明不願意,則無論A女是因為無力掙脫或者害怕受到傷害而放棄抵抗,B男都已構成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1]。
一般受害者在暴力壓制下會掙扎反抗,身上或性器官常留有傷痕。施暴者的生物殘遺如精液、皮屑或口水,也會留在被害者身上,所以在受害後儘速前往醫院驗傷及檢體保留非常重要。即使是遭下藥性侵,體內殘留藥物也是很關鍵的證據[2]。當然,被害人如依法具結[3],被害人的陳述也是證據之一。
本案件是典型網路約會強暴,也許一方在事發前網路聊天談到不接受一夜情,或事後受害者質問加害人為何性侵,此類事證都可以間接佐證被害人不願意發生性行為。而有時因激烈抵抗導致現場凌亂不堪,或者監視器顯示加害人趁被害人昏迷抱入房間內,也是相當有證明力的證據資料。
無論是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都可以當作被性侵害的證明,但直接證據通常比較容易讓法院相信被告是有罪的,所以遭受性侵害後最好儘速前往醫院驗傷取得驗傷檢體報告,並保存所有相關間接證據以供檢警作為偵察的依據。
註腳
紀岳良(2018年),《假自願性交就不是性侵?好萊塢製片溫斯坦30多年性侵使讓你深切認識「權勢性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