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件事不是我的錯,錯的是對方,但是我有勇氣站出來指證嗎?有鑑於性犯罪的私密性,性侵害被害人在追究犯罪時,往往都會考慮將來上了法庭,是否會因此受到二次傷害。難道將這種私密的事情公諸於世、重複回憶的痛苦,必須由我這個受害者來承擔嗎?(見圖1)
刑事訴訟法中有規定,若無法證明被告的犯罪時法官須給予被告無罪的判決[1]。而被告並沒有證明自己無罪的義務,因此就算他所說全部是謊言,只要既有證據無法證明犯罪,就仍須給予無罪[2]。另一方面,因為檢察官負有證明犯罪的義務[3],這時,檢察官必須利用證人(即被害人)的陳述作為證據,而一旦被傳喚到庭作證,證人就有出庭義務,否則可能會被拘提或處以罰鍰[4]。因此,雖然大家都知道重複陳述被害經歷對被害人來說可以說是二次傷害,但就刑事訴訟法上來說,作為證人的被害人仍然有出庭的義務。
雖然性侵害被害人仍有出庭義務,但我國法律隨著時代演進,權衡犯罪追查與被害人所受二次傷害上,越來越重視被害人的保護。我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中,除了有規定最基本的保密義務外[5],對於被害人的訊問,也規定須採用隔離措施,例如單面鏡、變聲器、或甚至遠距離訊問等方式,以避免被害人與加害人的直接接觸[6]。在當事人受律師交互詰問時也有做出限制[7],避免過度性別歧視的言論,或利用詰問被害人性經驗來不當影響法官心證,或藉機傷害被害人。最後,若真的不願意出庭,法院有權例外地讓被害人於警察局做的筆錄具有證據能力,而免去到庭作證的義務[8]。
除了法律規定外,為了避免被害人需要一再重複陳述造成二次傷害,內政部自己也有特立保護被害人的行政命令,例如應一次做完筆錄[9]、應派遣社工並陪同全程[10]、醫療機構應負擔通報責任等[11],目的就是為了免去被害人必須跟醫院、社工、警察一再重複發生過程的傷害,而特別設立了類似「單一窗口作業一條龍」的方式,來讓檢警機關能更有效率的處理。另外,根據各社工單位的不同(因為也會發包給私人協會辦理社工業務),也可能會有心理師等專業協助,來幫助當事人走出陰霾。
就個人資料保護的部分,司法機關幾乎已做到滴水不漏的程度,於訴訟文書上顯露出被害人姓名的情況十分少見,但仍有需改進處,例如在送達時仍會於信封記載被害人的本名,這部分還是有可能傷害到被害人的隱私(但因為是掛號信處理,除非想出另一套送達方式,否則可能難以改進)。而在交互詰問中,律師大多會秉持專業道德,鮮少出現歧視、傷害性言論,且更有異議制度可供監督[12]。但就能否不出庭,僅用被害人於警察局時的筆錄作為判決有罪證據此點,因為牽涉到被告的防禦權,所以大多還是會請被害人到庭上接受交互詰問。
雖然被害人在法庭上須面對諸多困境,但你並沒有做錯任何事,你的勇敢指證除了能讓加害人面對其應負的責任外,可能還能因此防止下個被害人的出現,這份勇氣絕對值得嘉許、且令人敬佩。但無論再怎麼保護,要被害人持續面對審判中這種不確定的壓力,對於身心狀態肯定有負面影響,筆者認為應評估己身能力,並以修復身心狀態為重,若確定能繼續承受司法程序的壓力,再考慮追訴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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