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文章 / 性別 / 身體自主 被性騷擾,可以請求賠償嗎? 性騷擾 損害賠償 撫慰金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精神賠償 文:雷皓明(認證法律人) 、 張學昌(認證法律人) 刊登於 2019-01-19 最後更新於 2022-11-21 一、被性騷擾請求賠償依據 依照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1],對他人性騷擾,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除了請求醫藥費賠償(例如至精神科就診創傷壓力症候群治療),也可以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也就是俗稱的「精神賠償」。此外,如果性騷擾同時損害他人名譽,受害者也可以向法院訴請「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例如常見的登報道歉、上網公告道歉等。 因此,性騷擾受害者可以起訴向加害者請求損害賠償,以及回復名譽的措施。 二、精神賠償能夠要到多少? (一)我國法院判斷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時,會斟酌個案的實際加害情形、受害的權利是否重大、加害者與受害者的身分地位,與雙方的經濟狀況等進行考量[2]。 (二)過去性騷擾案件判決出現過最高的精神賠償金額為30萬元,最低者為5,000元。若進一步分析可能的原因,「加害者收入」、「加害情形」與「受害權利是否重大」都是決定賠償金額的重要因素。 例如在判賠30萬元的案件中,實際加害情形是連續撥打電話傳達性騷擾內容,雙方的社會經濟地位較高(皆為教授),收入不低(加害者收入約30萬元),讓受害者罹患憂鬱與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綜合判斷後賠償金額較高[3]。至於判賠5,000元的案件,實際加害情形是傳送性騷擾內容的簡訊,雙方的社會經濟地位一般(分別是直銷業務與工廠員工),收入一般(加害者月收入近4萬),受害者雖然主張有罹患憂鬱症但沒有提出證明,綜合判斷後賠償金額不如其他案件高[4]。 例如另一件判賠30萬元的案件中,實際加害情形是強吻與強抱,雙方的社會經濟地位一般(鐘錶店的雇主與員工),收入一般(加害者收入近4萬),但受害者因性騷擾而服藥自殺未遂,影響神經運作與工作能力下降,更觸發癲癇,需要持續治療,綜合判斷後賠償金額較高[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