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屏東驚傳一起擄人命案,一名女子獨自騎機車返回屏東萬丹途中,遭一名男子刻意製造假車禍擄走,親友找不到發動緊急協尋,卻發現女子已遇害身亡。而此案兇嫌在痛下殺手前,早已跟蹤、騷擾被害人好多時日,被害人也曾報案,卻因沒有能有效自保的法律,以致釀成後續憾事[1]。行政院有鑒於跟蹤騷擾行為造成社會極大恐慌,並釀成重大社會案件,於2021年4月22日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並函請立法院審議[2],於同年12月1日公布法規全文,公布6個月後,也就是2022年6月1日正式上路[3]。
跟蹤騷擾防制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了維護國民個人身心安全、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及資訊隱私,免於受到跟蹤騷擾行為侵擾[4],這些重要的個人權利,似乎在其他法規也有相關規範可以適用[5],那為何還需特地制定一部全新的法律?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曾進行有關「臺灣婦女遭受親密關係暴力統計資料調查[6]」,調查結果顯示,我國18歲以上婦女過去12個月內在親密關係中遭受的暴力樣態,以「精神暴力」佔最多數(7.7%);也有民間團體針對我國人民被跟蹤騷擾經驗進行調查,有12.4%的年輕女學生表示曾遭遇跟蹤騷擾,型態以通訊騷擾為最多(77.3%),可能透過電話、簡訊、網路等加以騷擾,或是監看當事人的動態等;加害人也常直接跟監(42.6%)或教唆他人跟監(24.4%),以站崗、尾隨、或在某處監視等方式騷擾被害人,造成被害人極大壓力[7]。
而這些情形,在過去雖然有「社會秩序維護法[8]」、「家庭暴力防治法[9]」(包含通常、暫時、緊急保護令)可以使用,但適用對象十分有限、可受罰的行為類型不足應付現代常見的騷擾行為[10],也無足夠的提前預防機制及時介入保護被害人[11],因此才需要一部專門的法規來對抗諸如此類的騷擾行為。
跟蹤騷擾防制法納入處罰的行為,相較於家庭暴力防治法或社會秩序維護法來的多樣化,只要是透過「人、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類似方法」,對被害人反覆或持續做違反其意願的下列行為之一,讓他心生害怕導致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就屬於騷擾行為[12],包含:監視觀察、厭惡追求、尾隨接近、寄送物品、貶低歧視、妨害名譽、通訊騷擾以及冒用個資等行為。
跟蹤騷擾防制法的適用對象原則上只要是跟「性或性別」有關者[13],不論有沒有同居關係都包含在內,範圍比家庭暴力防治法來的更廣。但如果是徵信業者或媒體狗仔的跟蹤騷擾行為,因為和「性或性別」無關,就不在處罰對象之內。
只要遇到騷擾行為,即可跟警察機關報案,警察機關就會對嫌疑人發函告誡、提早介入。相較於過去必須等到跟騷行為後續發生個別刑事犯罪行為後,才會進入司法流程,且又需歷經審判定讞這些冗長的階段,才能發動處罰,跟蹤騷擾防制法對被害人而言,較能提早受到國家公權力的保護。
可向警察機關報案進行調查、製作筆錄,警察機關調查完畢會核發書面警告函,告誡嫌疑人不准再為騷擾行為[14]。
被害人或配偶、法定代理人、特定親屬可向法院聲請核發保護令[15](到期可延長[16])。
因一般的騷擾行為是告訴乃論之罪,因此如果要進入正式司法流程,必須被害人對加害人提起告訴,才會進入偵查、審理程序[17]。
但如果加害人是持有兇器或類似危險物品為跟蹤騷擾行為時,就是非告訴乃論之罪,不論被害人有沒有提起告訴,國家機關都會開啟偵查、審判程序[18]。
法院在審理完案件後、執行處罰前,若法院認為被害人尚有被跟蹤騷擾的事實,在有必要時,法院可以自己依照職權、或由被害人或其親屬聲請核發保護令,以免在加害人被執行刑罰之前,仍有跟騷被害人的可能性[19]。
假設加害人違反前述法官核發的保護令、或拿著凶器為騷擾行為,法官認為他有反覆實施騷擾行為的可能且嫌疑重大時,可以先對加害人預防性羈押[20],以免被害人仍可能受到騷擾或更嚴重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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