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不再來!如何用「跟蹤騷擾防制法」保護自己?

刊登:2022-01-22・最後更新:2022-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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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屏東驚傳一起擄人命案,一名女子獨自騎機車返回屏東萬丹途中,遭一名男子刻意製造假車禍擄走,親友找不到發動緊急協尋,卻發現女子已遇害身亡。而此案兇嫌在痛下殺手前,早已跟蹤、騷擾被害人好多時日,被害人也曾報案,卻因沒有能有效自保的法律,以致釀成後續憾事[1]。行政院有鑒於跟蹤騷擾行為造成社會極大恐慌,並釀成重大社會案件,於2021年4月22日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並函請立法院審議[2],於同年12月1日公布法規全文,公布6個月後,也就是2022年6月1日正式上路[3]

一、為什麼還要訂定新法規?現行的法規不夠用嗎?(見圖1)

圖1 「跟蹤騷擾防制法」的特色是什麼?||資料來源:李莉娟 / 繪圖:Yen
圖1 「跟蹤騷擾防制法」的特色是什麼?
資料來源:李莉娟 / 繪圖:Yen


跟蹤騷擾防制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了維護國民個人身心安全、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及資訊隱私,免於受到跟蹤騷擾行為侵擾[4],這些重要的個人權利,似乎在其他法規也有相關規範可以適用[5],那為何還需特地制定一部全新的法律?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曾進行有關「臺灣婦女遭受親密關係暴力統計資料調查[6]」,調查結果顯示,我國18歲以上婦女過去12個月內在親密關係中遭受的暴力樣態,以「精神暴力」佔最多數(7.7%);也有民間團體針對我國人民被跟蹤騷擾經驗進行調查,有12.4%的年輕女學生表示曾遭遇跟蹤騷擾,型態以通訊騷擾為最多(77.3%),可能透過電話、簡訊、網路等加以騷擾,或是監看當事人的動態等;加害人也常直接跟監(42.6%)或教唆他人跟監(24.4%),以站崗、尾隨、或在某處監視等方式騷擾被害人,造成被害人極大壓力[7]

而這些情形,在過去雖然有「社會秩序維護法[8]」、「家庭暴力防治法[9]」(包含通常、暫時、緊急保護令)可以使用,但適用對象十分有限、可受罰的行為類型不足應付現代常見的騷擾行為[10],也無足夠的提前預防機制及時介入保護被害人[11],因此才需要一部專門的法規來對抗諸如此類的騷擾行為。

二、跟蹤騷擾防制法的特色有什麼?

(一)可罰行為多樣

跟蹤騷擾防制法納入處罰的行為,相較於家庭暴力防治法或社會秩序維護法來的多樣化,只要是透過「人、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類似方法」,對被害人反覆或持續做違反其意願的下列行為之一,讓他心生害怕導致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就屬於騷擾行為[12],包含:監視觀察、厭惡追求、尾隨接近、寄送物品、貶低歧視、妨害名譽、通訊騷擾以及冒用個資等行為。

(二)適用對象廣泛

跟蹤騷擾防制法的適用對象原則上只要是跟「性或性別」有關者[13],不論有沒有同居關係都包含在內,範圍比家庭暴力防治法來的更廣。但如果是徵信業者或媒體狗仔的跟蹤騷擾行為,因為和「性或性別」無關,就不在處罰對象之內。

(三)處罰階段提前

只要遇到騷擾行為,即可跟警察機關報案,警察機關就會對嫌疑人發函告誡、提早介入。相較於過去必須等到跟騷行為後續發生個別刑事犯罪行為後,才會進入司法流程,且又需歷經審判定讞這些冗長的階段,才能發動處罰,跟蹤騷擾防制法對被害人而言,較能提早受到國家公權力的保護。

三、我們可以如何用跟蹤騷擾防制法來保護自己?(見圖2)

圖2 遇到有人跟蹤、騷擾我,該怎麼辦?||資料來源:李莉娟 / 繪圖:Yen
圖2 遇到有人跟蹤、騷擾我,該怎麼辦?
資料來源:李莉娟 / 繪圖:Yen

(一)當覺得自己遇到騷擾行為時

可向警察機關報案進行調查、製作筆錄,警察機關調查完畢會核發書面警告函,告誡嫌疑人不准再為騷擾行為[14]

(二)如果嫌疑人2年內再為騷擾行為時

被害人或配偶、法定代理人、特定親屬可向法院聲請核發保護令[15](到期可延長[16])。

(三)再次遇到「跟蹤騷擾行為」時

因一般的騷擾行為是告訴乃論之罪,因此如果要進入正式司法流程,必須被害人對加害人提起告訴,才會進入偵查、審理程序[17]

但如果加害人是持有兇器或類似危險物品為跟蹤騷擾行為時,就是非告訴乃論之罪,不論被害人有沒有提起告訴,國家機關都會開啟偵查、審判程序[18]

法院在審理完案件後、執行處罰前,若法院認為被害人尚有被跟蹤騷擾的事實,在有必要時,法院可以自己依照職權、或由被害人或其親屬聲請核發保護令,以免在加害人被執行刑罰之前,仍有跟騷被害人的可能性[19]

(四)終極手段—預防性羈押

假設加害人違反前述法官核發的保護令、或拿著凶器為騷擾行為,法官認為他有反覆實施騷擾行為的可能且嫌疑重大時,可以先對加害人預防性羈押[20],以免被害人仍可能受到騷擾或更嚴重的侵害。

註腳

  1.   新頭殼(2021),《屏東假車禍惡狼落網!追求通訊行女店員被拒 尾行擄人殺害棄屍空屋》。
  2.   實際上,「跟蹤騷擾防制法」前身為「糾纏行為防制法」,行政院早在2018年時已提出相關草案,當時各黨立法委員也紛紛提出不同的草案版本,但一直到2021年法規才正式通過。可參考行政院(2018),《行政院會通過「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
  3.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108131號令(2021/12/1)。
  4.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條:「為保護個人身心安全、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及資訊隱私,免於受到跟蹤騷擾行為侵擾,維護個人人格尊嚴,特制定本法。」
  5.   例如,刑法分則的第26章為專門保護個人自由法益的罪章;亦或者刑法分則第28章為保護個人隱私及祕密的罪章。
  6.   「臺灣婦女遭受親密關係暴力統計資料調查」成果請見衛生福利部網頁(2016),《臺灣首次完成婦女遭受親密關係暴力調查》。
  7.   盧映潔、李莉娟(2018),〈台灣防制跟追糾纏之立法探討〉,《警學研究》,頁68-70。
  8.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二、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
  9.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4款及第5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四、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五、跟蹤: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或掌控他人行蹤及活動之行為。」
    適用對象規範於該法第3條,包含:配偶或前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因此包含同居關係之伴侶。
    保護令規範於該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
  10.   對於「跟追」行為的定義,司法院大法官曾在第689號解釋中表示,跟追、糾纏行為是「尾隨、盯哨、守候獲其他相類似之方法,持續接近他人或即時知悉他人行蹤,足以對他人身體、行動、私密領域或個人資料自主構成侵擾之行為」,但現代常見的「科技跟追」行為類型與原因多元,因此在制定「跟蹤騷擾防制法」前,常見無法可管的情形,以致於發生多起憾事。
  11.   家庭暴力防治法中有跟追騷擾的防制令規定,但適用對象限家庭成員間或情侶間(不管有沒有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行為時,才可聲請禁止跟蹤騷擾的保護令,但如果加害人與被害人之間並非交往中或曾經交往的情人,那麼依舊無法可管;對於一般關係之人,只有社會秩序維護法中有對跟追行為的秩序罰,罰則不重、也無防制效果。
  12.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
    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一、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二、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三、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四、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五、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六、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七、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八、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13.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
  14.   在此時,因尚未進入正式司法程序、尚未起訴審判,加害人僅能稱之為「嫌疑人」,而不是「被告」。可參考跟蹤騷擾防制法第4條第1、2項:「
    I 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行為案件,應即開始調查、製作書面紀錄,並告知被害人得行使之權利及服務措施。
    II 前項案件經調查有跟蹤騷擾行為之犯罪嫌疑者,警察機關應依職權或被害人之請求,核發書面告誡予行為人;必要時,並應採取其他保護被害人之適當措施。」
  15.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5條第1、2項:「
    I 行為人經警察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為書面告誡後二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者,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配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II 檢察官或警察機關得依職權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16.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3條:「
    I 保護令有效期間最長為二年,自核發時起生效。
    II 保護令有效期間屆滿前,法院得依被害人或第五條第一項後段規定聲請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變更或延長之;保護令有效期間之延長,每次不得超過二年。
    III 檢察官或警察機關得為前項延長保護令之聲請。
    IV 被害人或第五條第一項後段規定聲請權人聲請變更或延長保護令,於法院裁定前,原保護令不失其效力。檢察官及警察機關依前項規定聲請延長保護令,亦同。
    V 法院受理延長保護令之聲請後,應即時通知被害人、聲請人、相對人、檢察官及警察機關。」
  17.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第3項:「
    I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III 第一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18.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2項:「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19.   進入司法流程後,如果加害人違反保護令內容,可以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30萬元以下罰金。可參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2條第1項:「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跟蹤騷擾行為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保護令:
    一、禁止相對人為第三條第一項各款行為之一,並得命相對人遠離特定場所一定距離。
    二、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戶籍資料。
    三、命相對人完成治療性處遇計畫。
    四、其他為防止相對人再為跟蹤騷擾行為之必要措施。」
    以及同法第19條:「違反法院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為之保護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20.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21條:「行為人經法官訊問後,認其犯第十八條第二項、第十九條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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