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聲請監護宣告和輔助宣告?需要什麼文件?


文:楊舒婷(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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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麼是監護宣告?輔助宣告?[1]一文中,我們可以瞭解,監護宣告跟輔助宣告的制度目的,是為了保護那些因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在「做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或辨識意思所要表示的效果」時受到影響,導致難以或無法進行法律行為的成年人[2],以免他們的權益遭受侵害。但實際上究竟是要向哪個單位聲請?而聲請又需要提供什麼文件呢?

一、向法院提出聲請狀

因為監護或輔助宣告對於當事人(也就是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的人)的生活有非常重大的影響,所以必須向法院提出聲請,由法院來決定是否准予監護或輔助宣告。

關於管轄法院則是專屬「當事人」本人的住所地或居所地的法院管轄[3]。假設當事人住在宜蘭,就只能向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聲請,其他法院並沒有管轄權[4]。至於聲請狀的撰寫方式,可以參考司法院的範例[5]

二、繳納聲請費

向法院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依法[6]須向法院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三、檢附的文件

不論是一般民事的起訴或刑事的告訴,都必須有充分的理由並檢附具體事證,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也不例外,但因為每件個案的內容都不盡相同,所要檢附的文件也會有些差異,以下僅以最常見的為例。

(一)診斷證明書或身心障礙證明

民法第14條及第15條之1都有明文規定,只能針對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導致「做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或辨識意思表示的效果」有欠缺或明顯不足者,才可以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所以,我們必須提出足以證明當事人可能因為失智症、智能障礙、植物人狀態等原因而確實有此種特殊情況的證據,例如:醫生所開立的診斷證明書或政府核發的身心障礙證明[7]

(二)戶籍謄本

1. 當事人、聲請人

依照民法第14條、第15條之1,除了當事人本人,當事人的配偶、四親等內親屬(包括父母、祖父母、兄弟姊妹、子女等)、最近1年與當事人同居的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都可以替當事人向法院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

由以上規定可知,除了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是基於公益而提出聲請外,其餘聲請人必須是與當事人有特定關係的親屬;而為了讓法院能夠確認聲請人確實是當事人的親屬,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時,除了檢附當事人自己的戶籍謄本外,也須一併提出聲請人的戶籍謄本供法院參考。

2. 監護人、輔助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的人

法院若決定要對當事人作出監護或輔助宣告,依法要從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的配偶、四親等內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的其他親屬,以及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人選中,選定監護人或輔助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8]

因為實務上多是選定配偶或親屬來擔任,所以也要一併附上他們的戶籍謄本,證明他們和當事人的關係。舉例來說,A想為父親X聲請監護宣告,並希望由繼母Y擔任監護人、姑姑Z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的人,則A提出聲請時,就必須同時提出4個人,包括聲請人A、當事人X、監護人Y、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Z的戶籍謄本。

四、法院審理、醫院鑑定

備齊了以上文件來證明當事人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的必要,也不代表法院一定會准予監護或輔助宣告,畢竟這是對當事人影響深遠的事,為了再三確認,法院會開庭親自訊問當事人並觀察他的精神狀態[9];除了訊問,還必須囑託精神科的醫師進行鑑定[10](鑑定費用則須由聲請人先代墊[11])。

只有當訊問、鑑定結果認為當事人的確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必要時,法院才會做出相應的裁定[12]

五、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

法院做出監護或輔助宣告的裁定後,監護人、輔助人或受輔助宣告的人[13]還必須持裁定(及裁定確定證明書)、戶口名簿、身分證及印章等,至全臺任一間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14],日後辦理監護、輔助事務也才能有所憑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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