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中的添加物,必須屬於中央主管機關所許可的添加物
為食品著色而加入食品的色素,屬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中所說的食品添加物。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的添加物,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至於食品添加物之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標準,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8條第1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為此,中央主管機關訂有「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對食品添加物採正面表列,沒有被列入的食品添加物,不得使用於食品之製造及輸入。如果添加未經主管機關所允許之食品添加物於食品中,除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沒入銷毀該產品外,依同法第49條第1項應另負刑事責任。
縱使是經許可添加的食品添加物,使用方式及用量仍受限制
縱使食品添加物屬於表列品項,如何使用、能夠使用多少量等等也有受到規範。倘若食品添加物逾越使用範圍,或添加量超過用量標準,除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沒入銷毀外,主管機關並得依同法第47條第8款及第48條第9款處以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要求歇業、停業或廢止公司、商業、工廠的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的登錄。
小結
案例中,A品牌的馬卡龍因遭檢出含有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添加於食品中的「紅色三號」(Azorubine)著色劑,所以主管機關可以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要求沒入銷毀該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