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11條:「
I 依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之其他警語,應依酒類標示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II 依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為酒之廣告或促銷而標示警語時,應至少以版面百分之十連續獨立之面積刊登,且字體面積不得小於警語背景面積二分之一,除第九條附圖外,不得標示與該警語無關之文字或圖像。為電視或其他影像廣告或促銷者,並應全程疊印。僅為有聲廣告或促銷者,應以聲音清晰揭示警語。
III 前項標示警語所用顏色,應與廣告或促銷版面之底色互為對比。」
菸酒管理法第51條:「
I 違反第三十七條規定而為酒之廣告或促銷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II 電視、廣播、網際網路等傳播媒體事業或出版事業違反第三十七條規定播放或刊播酒廣告者,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停止而屆期仍繼續播放或刊播廣告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III 第一項違規情形屬警語標示不明顯且為第一次查獲者,得先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