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下稱危老條例)的制定,是為了因應潛在的風險,加速暨獎勵都市計畫範圍內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
依據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的統計資料,2016年30年以上戶數占全國住宅總量約為45%,至2026年30年以上戶數將占全國住宅總量約為70%,至2036年30年以上戶數將占全國住宅總量約為88%[2]。隨時間經過老屋持續增加,而老舊的建築物又較容易發生危險,所以老舊建築物的重建是我國需要面臨的重大社會問題,政府有必要訂立法規並結合社會各界力量來共同面對與解決。
老舊建築物易受地震災害影響致倒塌受損,且同時可能帶來嚴重的人身傷亡損害。最讓社會大眾震撼的,當屬1999年9月21日凌晨1時47分發生於臺灣中部山區的921大地震,當時臺灣全島均感受到嚴重搖晃,共持續約102秒,芮氏規模7.3。這次地震造成2,415人死亡,29人失蹤,11,305人受傷,51,711間房屋全倒,53,768間房屋半倒[3],人員傷亡慘重。為了因應潛在地震災害等風險,需透過危老屋重建以提升建築物的耐震能力,避免地震發生時因危老屋耐震能力不足,再度發生與921大地震相同的重大人員傷亡與財產損失事件。
因應臺灣逐漸邁入高齡化社會,老屋較缺乏無障礙空間的設計,因此透過重建,改善居住環境、提升建築安全,以符合高齡者的居住需求及增進生活品質。
為了因應這些刻不容緩的問題,達成危老屋加速重建的目的,危老屋經100%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後,不用經過都市更新審查程序,就可以直接利用危老條例的程序申請重建;政府並提供時程獎勵等相關優惠,作為加速重建的誘因。
必須在危老條例施行後10年內,也就是2027年5月31日前提出申請,申請程序為[4]:
新建建築物的起造人擬具重建計畫。
取得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5]所有權人同意。
取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依建築法規申請建築執照。
最高可達建築基地1.3倍的基準容積或1.15倍的原建築容積。在危老條例施行後3~8年內申請重建,再給予基準容積10%至1%的時程獎勵,也就是2025年5月9日前申請重建都適用;若合併鄰接建築基地或土地重建時,鄰接基地或土地在200平方公尺以上,也享有2%以上的規模獎勵。
依照危老條例重建的建築物,建蔽率和建築高度都可以放寬,酌予放寬的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另訂[8]。不過,建蔽率的放寬以住宅區的基地為限,且不得超過重建前原本的建蔽率。若為住宅區以外的基地如商業區,僅放寬建築物高度,不放寬建蔽率。
2027年5月11日前申請重建[10],經過當地主管機關同意,重建部分以及合併鄰接部分,在重建期間免徵地價稅;重建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2年;重建後未移轉所有權,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得延長,以10年為限,所以減半徵收的期間合計最長12年。但合併鄰接併入面積在不超過原重建面積的範圍內,才享有租稅優惠。
目前都市更新的最小面積門檻由各地方政府訂定,例如臺北市有最小單位面積500平方公尺的限制[11]。為了讓無法以都市更新方式辦理的小基地也可以進行重建,危老條例並沒有最小單位面積的限制,藉此提供小面積危老屋重建管道。
按照危老條例第3條規定,必須符合下列條件的合法建築物,才有危老條例的適用:
不在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的危老屋,沒有危老條例的適用。
經建築主管機關依法通知限期拆除、逕予強制拆除,或經評估有危險之虞應限期補強或拆除者。
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也就是不論屋齡高低,依照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進行初步評估,評估結果為「危險度總評估分數R」高於45分(R分數愈高愈危險)[15]。
屋齡30年以上[16],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為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進行初步評估,評估結果為「危險度總評估分數R」高於30分但小於或等於45分,也就是初步評估結果雖然超過最低等級,但沒有達到一定的標準的建物,如果還有以下兩種情形之一,就符合危老條例的重建資格:
再經過詳細評估結果建議拆除重建,或補強所需經費超過建築物重建成本1/2[17]。
如果有設置升降設備,就要再經過結構安全性能詳細評估,並確認改善是否不具效益。
符合前面條件的危老屋申請重建時,鄰接建築基地或土地可以合併申請。但併入的面積超過1,000平方公尺部分,沒有危老條例容積獎勵規定的適用[18];併入面積超過原重建基地面積的部分,也沒有稅捐減免的優惠[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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