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舉辦促銷抽獎活動,事後卻無故取消,會有法律責任嗎?

文:于恩庭(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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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2023-05-26 ‧ 最後更新:2023-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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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 商家舉辦抽獎活動,事後卻無故取消,會有法律責任嗎?||資料來源:于恩庭 / 繪圖:Yen
圖1 商家舉辦抽獎活動,事後卻無故取消,會有法律責任嗎?
資料來源:于恩庭 / 繪圖:Yen

一、促銷抽獎活動受公平交易法規範(見圖1)

日常生活中,常見商家為了提升業績,在促銷抽獎活動公告內,以顯而易見的宣傳手法呈現獎品,且獎項內容多半是時下流行的3C、家電、知名IP聯名商品、國外旅遊機票等,有的時候,獎品對消費者的吸引力甚至大於商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本身。此外,商家常以「下單滿額即可抽」、「買就抽」、「大獎等你拿」等宣傳用語,暗示消費者花錢購買所需的同時,還有機會獲得額外免費獎品。通常只要參加抽獎的下單門檻不是太高,一般消費者在市場上挑選同性質或相似的商品服務時,多半都會趨向選擇有附帶抽獎活動的商家。畢竟,如果能有機會順道帶回不錯的獎品,何不試試看呢?若是獎品吸引力極高,為了抽獎獎品而刻意消費者,也大有人在。

因此,促銷抽獎廣告,包含中獎機率與獎品本身,對消費者是否願意做成交易,確實有一定的影響力。所以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1]」(下稱公平會)將此種交易附帶提供的中獎活動和機會,納入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2項所稱的「具有招徠效果的相關事項」內[2],屬於前述法規定義的「與商品服務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的資訊之一[3]

二、無故取消抽獎的商家可能受高額罰鍰,並須限期改正

依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的規定[4],商家所宣傳的「與商品相關,足以影響交易決定的事項」,不能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陷入錯誤的情形;另依同法第42條[5],如果商家違反上開規定,公平會可限期令違反的商家停止、改正這樣的行為、或採取必要的更正措施,例如刊登更正廣告等[6],並得同時處以商家新臺幣5萬元~2,500萬元的罰鍰。如果限期屆滿,商家仍然沒有遵從公平會的指示,公平會除了可繼續限期改正外,同時可繼續按次處以高達新臺幣10萬元~5,000萬元的罰鍰。

如此高的罰鍰金額,呼應公平交易法第1條開宗明義揭示的立法目的:「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7]。」不過,商家事後無故取消抽獎活動或宣稱中獎人不符資格,究竟侵害了什麼樣的交易秩序和消費者利益呢?

三、為什麼公平交易法要管制促銷活動?

(一)假資訊會造成交易市場不被信賴

試想,公開市場上,與商品服務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的事項非常多,從最基本的價格、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到前述的促銷抽獎活動等等,如果這些資訊是錯誤的,或有誤導嫌疑,身為消費者是否會有些困惑,或甚至感到受騙上當了呢?當一個市場上充斥著交易資訊不實的商品及服務時,這個交易市場還是可信賴的嗎?答案當然是否定的。所以,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才會規定: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的資訊,不可以用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方式表達及呈現[8]

(二)取消抽獎等同提供不實資訊給消費者

若套用進本文探討的促銷抽獎活動,意思就是:假設商家在活動開始前以及進行過程中,以社群媒體、APP通知、看板、電視廣告等任何一種公開媒介,向市場上消費者公開宣傳了有此一促銷抽獎活動,甚至詳列出參與條件、將抽出幾名中獎者、可獲得何種獎品等詳細資訊。若活動結束後,商家突然毫無理由地宣布:抽獎活動取消了;或是抽出中獎者後,沒有任何合理原因就宣稱中獎者不符資格,所以不提供獎品了(前提是中獎人並未違反商家已公告的領獎程序),則最終結果顯然與商家當初公告的內容不符,且毫無說明理由即取消活動或中獎資格的做法,肯定不是一般相關的消費大眾可以接受的。

正因為消費者看見了活動公告、信賴此一抽獎活動的存在,期待著抽到獎品,所以才進行與抽獎活動有關的交易,若商家事後無故取消,便等同於傳達給消費者虛偽的訊息。因此,無故事後取消抽獎活動或取消中獎人資格的作法,即屬於以虛偽不實的方式呈現與商品服務交易有關的事項[9],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的規範。

四、小結

目前公平交易法、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公平會發布的相關處理原則,以及實務上相似案例的處分書[10],都清楚傳達了公平會如何持續維護我國交易市場,以保障一個可信賴的交易秩序,使消費者能在這樣可信賴的秩序下,安心遵循個人自由意志做出消費選擇;同時也督促作為商品服務提供者的商家,皆有義務不侵害此維繫不易的安定秩序。

註腳

  1.   公平交易法第6條:「
    I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公平交易委員會。
    II 本法規定事項,涉及其他部會之職掌者,由主管機關商同各該部會辦理之。」
  2.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案件之處理原則第2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稱其他具有招徠效果之相關事項,指凡一切具有經濟價值之其他非直接屬於交易標的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諸如事業之身分、資格、營業狀況,與他事業、公益團體或政府機關之關係,事業就該交易附帶提供之贈品、贈獎、機會中獎商品(服務)之機率或獎項,及就他事業商品(服務)之比較項目等。」
  3.   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2項:「前項所定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包括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及其他具有招徠效果之相關事項。」
  4.   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5.   公平交易法第42條:「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之事業,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6.   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第29條:「
    I 事業有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之行為,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令其刊登更正廣告。
    II 前項更正廣告方法、次數及期間,由主管機關審酌原廣告之影響程度定之。」
  7.   公平交易法第1條:「為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自由與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特制定本法。」
  8.   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
  9.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案件之處理原則第5條:「本法第二十一條所稱虛偽不實,指表示或表徵與事實不符,其差異難為一般或相關大眾所接受,而有引起錯誤之認知或決定之虞者。」
  10.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書公處字第098108號(2009/8/4):「被處分人超級盃公司台灣分公司及被處分人甲○公司既刊載『麻將超級盃美國公開賽』贈獎活動廣告,然未依廣告表示舉辦贈獎活動,……雖以抽獎方式抽出100名參賽者至澳門參加決賽,惟其贈獎內容與案關廣告所示免費提供美國佛朗明哥酒店住宿、機票及美金100萬元之獎金顯有差距,已逾一般消費大眾所能接受之程度,尚難認已依廣告所示給與相當之給付。……核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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