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文章 / 房子‧土地‧鄰居 / 房屋租賃 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應注意事項 房屋 租賃 租賃契約 定型化契約 文:匿名(認證法律人) 刊登於 2018-10-24 最後更新於 2022-11-30 簽訂房屋租賃契約,須注意下列應記載與不得記載的事項[1],避免發生不必要的爭議: 一、契約上應記載的事項 (一)契約審閱期 如「本契約於中華民國__年__月__日經承租人攜回審閱__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三日,目的在於保護承租人能充分了解契約內容。」 (二)房屋租賃標的 例如門牌號碼、專有部分與共有部分(建號、權利範圍、面積)、有無設定他項權利(若有,權利種類)、有無查封登記等項目。 (三)租賃期間 如「自民國107年06月01日起至民國109年06月01日止。」 (四)租金約定及支付 如每月固定25日支付一定金額,以轉帳匯款方式。 (五)擔保金(押金)約定及返還 擔保金(押金)的數額,最高不得超過2個月房屋租金的總額。 (六)租賃期間相關費用之支付 出租人應在契約上載明租賃期間的水電相關費用,以及因租賃契約產生相關稅費的負擔方式。 (七)稅費負擔的約定 本租賃契約有關的房屋稅、地價稅、代辦費。 (八)使用房屋的限制 例如不能養貓狗。 (九)修繕及改裝 租賃房屋及其附屬的設備損壞,原則上是由出租人負責修繕,但如果損壞是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出租人可以不負修繕的義務。 (十)承租人之責任程度 如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房屋。如違反此著意義務,致房屋毀損或滅失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一)終止租約 租賃雙方是否可以提前終止租約的約定、應提前多久前通知、租賃雙方可以終止租約的情形、違約賠償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個月租金,及預收租金的返還。 (十二)返還房屋返還 房屋返還的點交手續及未返還房屋之違約金額計算。 二、契約不可以記載的事項 (一)不可以約定承租人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 (二)不可以約定承租人不得遷入戶籍。 (三)不可以約定應由出租人負擔的稅賦若較出租前增加時,其增加部分由承租人負擔。 (四)出租人故意不告知承租人房屋有瑕疵時,不可以約定排除民法上瑕疵擔保責任。 (五)不可以約定違反法律上強制規定或禁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