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是一名乖巧的小女生,目前就讀於小學,不幸由於A爸爸B成天不務正業,喜歡喝酒賭博,A從小就常常遭到B的酒後毒打,而媽媽因為長年在國外工作賺錢,也無法好好照顧陪伴A。A的老師C得知後,認為應該通知政府,以確保A的人身安全,此時A的老師C可以怎麼做呢?
聯合國為落實「世界人權宣言」、「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揭示的人類各項基本權利,在1989年通過了「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CRC),希望進一步保障兒童的權益[1]。以下簡單介紹在兒童權利公約下,未滿18歲的兒童可以享有哪些權利[2]:
這項權利的內涵是為了保障兒童作為基本公民所享有的權利及自由,其中包括了兒童的姓名與國籍權、表現自由、思想與宗教自由、獲取適當資訊權、隱私權,以及不受酷刑或殘忍、不人道待遇的權利。
這項權利的宗旨是為了保護兒童的身體健康,其中包括了生存及發展權、享有健康照顧服務及社會安全給付,如社會保險等,以及身心障礙兒童得受特別協助的權利。
兒童權利公約的簽署國被要求確保兒童有接受教育、享有休閒、從事適合其年齡的娛樂活動,以及自由參加文化生活與藝術活動的權利,才能使兒童的人格、才能及潛能獲得最大程度的發展。
第一個部分是為了確保兒童與父母能夠團聚共同生活,接受父母的養育及指導,而且父母有義務負擔兒女的養育費用。但如果讓兒童繼續留在原生家庭生活顯然已經不符合兒童的最佳利益時,簽署國應給予該兒童特別的保護與協助。
第二部分則是避免有非法移送兒童、對兒童施加虐待、傷害的情形發生,如果有發生這類情形,此時應由適當的政府機構進行安置。
臺灣雖然不是聯合國的會員國,但基於對兒童人權的堅持,在2014年時制定了「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並施行[3],讓兒童權利公約具有與國內法律相同的效力,使我國法律能與國際人權標準接軌,目的為健全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落實保障及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
因為制定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所以攸關兒少權利保障的相關法規,也需要一併配合修正[4],加速兒童權利公約的落實。目前我國已經有具體的施行成果,像是針對無法在家庭環境中成長的兒童,制定替代性照顧政策[5],例如當兒童受到身心虐待、迫害等不當對待,無法獲得適當照顧,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保護來安置兒少[6],以支持家庭功能;或是推動「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7],整合線上求助通報平臺[8],並廣設社福中心,聘用社工投入兒少保護,防止其遭受虐待、性剝削及性侵害等[9]。
如案例中,A的老師C就可以利用社會安全網的線上通報平臺向主管機關通報,而且,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法律也規定,醫事、社會工作與教育等人員,在執行職務中,如發現疑似家暴、對兒少身心虐待等情形,應在24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10]。C依法通報後,再由社福中心的社工確認是否進行安置,以幫助A即時脫離困境。
在兒童權利公約的保護羽翼下,像A一樣基本生存權、受照顧權受到威脅的兒童,透過政府制定政策、保護網及法規,來保障未滿18歲的兒童能在安全、健康的環境成長、獲得良好照護。
案例中,A的老師C發現A被家暴、虐待等狀況時,有通報的義務,C可以經由線上通報平臺向主管機關通報A的狀況。透過政府所制訂的安全網計畫、法規落實,共同努力讓公約內容得到最大的實現,以保障兒童的權益。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