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在兒童權利公約下享有哪些權利呢?

刊登:2024-12-06・最後更新:2024-12-06

案例

A是一名乖巧的小女生,目前就讀於小學,不幸由於A爸爸B成天不務正業,喜歡喝酒賭博,A從小就常常遭到B的酒後毒打,而媽媽因為長年在國外工作賺錢,也無法好好照顧陪伴A。A的老師C得知後,認為應該通知政府,以確保A的人身安全,此時A的老師C可以怎麼做呢?

本文

一、兒童享有哪些基本人權呢?

聯合國為落實「世界人權宣言」、「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揭示的人類各項基本權利,在1989年通過了「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CRC),希望進一步保障兒童的權益[1]。以下簡單介紹在兒童權利公約下,未滿18歲的兒童可以享有哪些權利[2]

1. 公民權與自由權

這項權利的內涵是為了保障兒童作為基本公民所享有的權利及自由,其中包括了兒童的姓名與國籍權、表現自由、思想與宗教自由、獲取適當資訊權、隱私權,以及不受酷刑或殘忍、不人道待遇的權利。

2. 基本健康及福利權

這項權利的宗旨是為了保護兒童的身體健康,其中包括了生存及發展權、享有健康照顧服務及社會安全給付,如社會保險等,以及身心障礙兒童得受特別協助的權利。

3. 教育休閒及文化權

兒童權利公約的簽署國被要求確保兒童有接受教育、享有休閒、從事適合其年齡的娛樂活動,以及自由參加文化生活與藝術活動的權利,才能使兒童的人格、才能及潛能獲得最大程度的發展。

4. 受照顧權

這項權利的面向可以分為兩部分。

第一個部分是為了確保兒童與父母能夠團聚共同生活,接受父母的養育及指導,而且父母有義務負擔兒女的養育費用。但如果讓兒童繼續留在原生家庭生活顯然已經不符合兒童的最佳利益時,簽署國應給予該兒童特別的保護與協助。

第二部分則是避免有非法移送兒童、對兒童施加虐待、傷害的情形發生,如果有發生這類情形,此時應由適當的政府機構進行安置。

二、兒童權利公約對臺灣的法律有影響嗎?

(一)制定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

臺灣雖然不是聯合國的會員國,但基於對兒童人權的堅持,在2014年時制定了「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並施行[3],讓兒童權利公約具有與國內法律相同的效力,使我國法律能與國際人權標準接軌,目的為健全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落實保障及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

(二)落實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

因為制定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所以攸關兒少權利保障的相關法規,也需要一併配合修正[4],加速兒童權利公約的落實。目前我國已經有具體的施行成果,像是針對無法在家庭環境中成長的兒童,制定替代性照顧政策[5],例如當兒童受到身心虐待、迫害等不當對待,無法獲得適當照顧,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保護來安置兒少[6],以支持家庭功能;或是推動「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7],整合線上求助通報平臺[8],並廣設社福中心,聘用社工投入兒少保護,防止其遭受虐待、性剝削及性侵害等[9]

如案例中,A的老師C就可以利用社會安全網的線上通報平臺向主管機關通報,而且,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法律也規定,醫事、社會工作與教育等人員,在執行職務中,如發現疑似家暴、對兒少身心虐待等情形,應在24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10]。C依法通報後,再由社福中心的社工確認是否進行安置,以幫助A即時脫離困境。

三、結論

在兒童權利公約的保護羽翼下,像A一樣基本生存權、受照顧權受到威脅的兒童,透過政府制定政策、保護網及法規,來保障未滿18歲的兒童能在安全、健康的環境成長、獲得良好照護。

案例中,A的老師C發現A被家暴、虐待等狀況時,有通報的義務,C可以經由線上通報平臺向主管機關通報A的狀況。透過政府所制訂的安全網計畫、法規落實,共同努力讓公約內容得到最大的實現,以保障兒童的權益。

註腳

  1.   行政院(2022),《落實身心障礙者及兒童權益保障、接軌國際》。
  2.   兒童權利公約
  3.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351令(2014/6/4)。
  4.   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9條:「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就其所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於本法施行後一年內提出優先檢視清單,有不符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完成法規之增修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並應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完成其餘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5.   衛生福利部(2014),《兒少替代性照顧政策》。
  6.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
    I 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
    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
    三、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
    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
    II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III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二項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
    IV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第一項各款兒童及少年之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應移送當地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
    V 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或交付適當之親屬、第三人、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2條:「
    I 兒童及少年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致無法正常生活於其家庭者,其父母、監護人、利害關係人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安置或輔助。
    II 前項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交付適當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
    III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寄養家庭或機構依第一項規定,在安置兒童及少年之範圍內,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
    IV 第一項之家庭情況改善者,被安置之兒童及少年仍得返回其家庭,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續予追蹤輔導至少一年。
    V 第二項及第五十六條第五項之家庭寄養,其寄養條件、程序與受寄養家庭之資格、許可、督導、考核及獎勵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7.   衛生福利部(n.d.),《社會安全網》。
  8.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2017),《關懷e起來 - 線上通報》。
  9.   行政院(2022),《落實身心障礙者及兒童權益保障、接軌國際》。
  10.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第1項:「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移民業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應立即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第1項:「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充當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遭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之行為。
    四、有第五十一條之情形。
    五、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六、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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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一般會員) 2024-12-08 21:52:20
那如果父母一直說「你再不做什麼什麼,你就直接滾出這個家,別想回來」這種威脅,我可以說他們沒有盡到監護人應有的照顧嗎?像是因為最近天很冷,沒有保護到我的健康;我還在學,且沒有收入,學費應繼續以教養名義幫我支付。另外還有要我乖乖聽話或是不要忘恩負義,不然的話以後就自己付。那我可不可以說那些都是他們養育一兒女應付出的,且養育我之前就應該先想好自己是否能承擔如此支出,並且我現在並無任何賺錢能力,所以這些支出仍要由他們負責直到我成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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