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文章 / 國際法 / 國際法 已與他國簽署司法互助協議,為何我國仍需制定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 證據 互惠原則 司法互助 互助協議 遠距訊問 文:黃蓮瑛(認證法律人) 、 郭婉亭(認證法律人) 刊登於 2025-02-08 A是一名臺灣籍的有為青年,自南非打工回國後,在臺灣開了一家公司,專賣南非當地生產的皮革製品。在疫情期間,由於經濟不景氣,不幸被同為臺灣人的合作夥伴B詐騙,B吸金捲款潛逃,A一氣之下提告B詐欺等罪,經檢察官起訴,由法院審理中。A的南非籍朋友C清楚整起事件的來龍去脈,並願意成為證人替A作證,但C目前身在南非,且因故短期內無法來臺,請問臺灣的法院可以向南非提出司法互助請求以取得C的證詞嗎? 一、為何我國已與他國簽署司法互助協議,還需要制定「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呢? 隨著各國間交通發達,跨國犯罪逐漸增加,為了遏止犯罪者利用地域限制或各國法制差異逃避刑責,各國間陸續簽署司法互助條約或相關協定,希望透過守望相助以進一步實現司法正義。但是這種條約、協定往往只是框架性的規範,沒有具體該如何執行的細節,所以仍會需要透過國內法進一步落實條約或協定的內容。 目前我國除了與美國、南非、菲律賓等國[1]有簽署刑事司法互助協定外,與他國間刑事司法互助的依據基本上是依照國際法上的互惠原則及我國於1963年制定的「外國法院委託事件協助法」運行[2]。但是互惠原則的運作,高度仰賴我國及他國間是否向來有友好的司法實務往來,而外國法院委託事件協助法的內容僅限於案件的文書送達及調查證據[3],規範密度低,且還有許多內容沒有規定。因此,我國參考了「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等國際公約及國外相關立法來擬定「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下稱「國際互助法」),以利與外國司法機關相互間的司法協助請求[4]。 二、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主要在處理什麼事情呢? 本法將刑事偵查、審判和執行階段都納入司法互助的協助範圍[5],主要處理內容如下: 取得證據 送達文書 搜索、扣押、禁止處分財產 沒收、追徵、返還犯罪所得 其他刑事司法協助[6] 換句話說,國際互助法將外國法院委託事件協助法所定的協助範圍,擴大到審判前的偵查和審判後的執行階段。另外,增列了搜索、扣押、執行沒收裁判,以及其他沒有違反我國法的協助[7],用以因應新的犯罪型態[8]。 如果我國要向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提出司法互助的請求,原則上應經法務部轉請外交部向相關機構提出,但有急迫情形時,可以不經外交部,直接由法務部提出請求[9]。 三、案例說明 在前面的案例中,值得注意的是,因為南非已經有與我國簽署司法互助協議[10],則應優先適用司法互助協議,只有在協議未約定的情形下,例如請求用視訊遠距訊問[11],才會適用國際互助法[12]。因此依據雙方協議及國際互助法,可能會透過我國的法院經由法務部,向南非的主管機關提出司法互助的請求[13],視訊訊問在南非的證人C。至於與我國沒有任何協定的國家,就直接適用國際互助法[14]。 四、結論 我國透過制定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將跨國司法互助的方式及規範明文化,得以明確作為請求的依據,或用以補充條約、協定的內容,使司法互助過程更加透明,並降低執行時的不確定性。透過這個法律,期許我國未來能更有效打擊跨境犯罪,與世界接軌,共同努力強化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制[15]。 延伸閱讀 吳必然、蔡方瑜(2022),《國家間的條約、協定、公約、備忘錄是什麼?它們跟我有什麼關係?》。 朱石炎(2024),《在國外犯罪,能回臺受審嗎?解析我國引渡成功首例之法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