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可以「換單位」嗎?什麼是公務員商調?

文:克莉爾(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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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2023-03-10 ‧ 最後更新:2023-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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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 公務員可以換單位嗎? 什麼是公務員商調?||資料來源:克莉爾 / 繪圖:Yen
圖1 公務員可以換單位嗎? 什麼是公務員商調?
資料來源:克莉爾 / 繪圖:Yen

一、甚麼是商調?公務員如何換單位?(見圖1)

(一)公務員主動面試其它機關職缺後,經現任機關同意

大家對於公務員的印象,便是要任職之前,需要經過一番競爭的考試,至於考上之後,就可以高枕無憂在一個位置直到退休。但實際上,政府中各個不同機關,也可以想像成一個個獨立的企業一樣,如果有員工出缺,機關不僅可以透過考試的方式徵才,也可以透過政府機關的求職平臺「行政院人事總處事求人徵才系統」刊登求才資訊,而公務人員也可以主動在平臺上,找尋適合自己的職缺,就像民間企業一樣,歷經投履歷、面試,直到找到願意延攬自己的單位。只是跟民間企業最大的差別在於,在民間公司若想拍拍屁股走人,不需要雇主同意,而在政府機關裡,如果想調到別的機關,還得由新機關(新雇主)向現任機關(也就是現任雇主)徵詢同意,這樣的過程,記載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1項本文「各機關不得任用其他機關人員。如業務需要時,得指名商調之[1]。」這也就是在公務員口語之間一般所稱的「商調」。

一般行政體系的公務員,如果自己沒有主動投履歷面試,頂多只有內部單位內的職務調動,終其一生在同一個機關中待到退休確實也是可能的。

(二)經上級人事指示調動

此外,也有少數屬於一條鞭制度(例如人事、會計、政風、警察等體系)及特種考試錄取下的公務人員,因為另外有特別法如「人事管理條例」、「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及「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等規定,即使自己沒有提出要商調,仍可能因為上級的人事指示而調動[2]

二、公務員調任的常見限制

除了上面所說的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公務員調動需要經過現任機關同意的限制之外,在商調時,還有幾個常見需要注意的限制。

(一)一定期間內限制轉調

公務員通過考試之後,透過分發方式到第一次上班的機關報到,並且還需要一定的訓練期間,訓練期滿及格後,才會真正成為「考試及格」的正式公務員[3],為了讓考上、訓練好的人在分發機關留久一點,而不是受訓完就到處調動,因此公務人員考試法第6條第1項規定,原則上高考、普考、初等考試錄取的人員,3年內不能夠轉調、或只能在特定的地區、機關範圍內轉調[4]

此外,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第6條第2項,由於特種考試常是因應地域性及特殊族群特殊需求,因此比起高、普、初考所進行的特考,轉調的限制更加嚴格。依據各個特考的規定,限制期間可能長達6年[5]。例如「移民特考」的人員依據「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規則」第10條規定,前3年要留在分發機關,後3年則限制繼續在內政部及所屬單位中工作,等於總共要經過6年後才能調任其他機關[6]

限制轉調唯一的例外,規定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項,放寬限制,讓育有3歲以下子女者,在轉調期間內,可以商調至子女居住地的機關工作[7]

(二)不同職系職組可以調任的自由度不同,可慎重選擇考試類科

公務人員調任的資格,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8條[8]及子法「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有更詳細的規定,而其中最常被使用到的資格,就是按照職系職組分類的調任方式。

高、普、初考及各特考,在考試的時候都會區分不同的考試類科,例如一般行政、衛生技術等,這些分類不僅是考試應考的科目有所差異,分發到機關之後的職務內容、薪水加給都可能會不一樣。

更重要的,在商調的時候的選項,就會直接受到職系、職組的影響,考試院訂定的「職系說明書」、「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中,就詳細列出了各種職系、職組之間,哪些可以相互調任,或只能單方面調任。舉例而言,考取「土木工程」職系的人,由於跟「建築工程」職系視為同一個職組,因此若看到「建築工程」的徵才資訊,他可以去應徵,原本考取「建築工程」的人也可以應徵「土木工程」的職缺,也就是可以相互調任[9];此外「土木工程」職系的人還可以應徵經建行政、測量製圖、交通技術……等職缺,但原本考取「經建行政」的人,卻不能夠應徵「土木工程」的職缺,因為依據這個一覽表,這兩者之間,只限於土木工程職系單向調任經建行政[10]

不過「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第5條到第8條[11],也提供了透過個人專長認定,跨越職系的方法,最常見的就是學分認定。例如薦任[12]公務員依據調任辦法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如果10年內有修習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科目,取得20學分以上,就會被認為具有這個職務職系的專長[13],可以跨越職系應徵職缺,例如透過修習法律學分,取得法制職系的調任資格,或是運用財務金融的學分,調任至財稅金融職系,讓自己的職涯選擇更加寬廣。

三、正面看待公務員商調

公務人員在政府機關之間的商調,實務中是相當頻繁的,不管公務員個人有搬遷、家庭的需要而在地區間異動,或者為了追求自己的志趣、升遷及使命而換工作,都是活化公務人力的方式。想要換單位的公務員,除了注意前面提到的現任機關同意、期間限制、職系職組調任限制等,筆者在網站「翻轉公職」也撰有數篇商調的流程及面試實戰建議,也歡迎對此有興趣的讀者前往閱讀。

註腳

  1.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1項本文:「各機關不得任用其他機關人員。如業務需要時,得指名商調之。」
  2.   例如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26條:「各級主辦人員應建立職期輪調制度;其辦法,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
  3.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0條第1項:「各機關初任各職等人員,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應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就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正額錄取,依序分配訓練,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人員分發任用。如可資分配之正額錄取人員已分配完畢,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就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按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配訓練,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後予以任用。」
  4.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6條第1項:「公務人員之考試,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三等。高等考試按學歷分為一、二、三級。及格人員於服務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5.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6條第2項:「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及保障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之就業權益,得比照前項考試之等級舉行一、二、三、四、五等之特種考試,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及格人員於服務六年內,不得轉調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其轉調限制六年之分配,依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性質、所屬機關範圍及相關任用法規規定,於各該特種考試規則中定之。」
  6.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規則第10條第1項:「本考試及格人員,自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機關以外之機關,並須於內政部及其所屬機關再服務三年,始得轉調上述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
  7.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項第1款:「高等考試各等級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以下簡稱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依各該考試法規受有轉調機關限制人員,同時具有下列各款規定情形者,為親自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得於限制轉調期間內,調任至該子女實際居住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之其他機關服務,不受原轉調機關範圍之限制,並以調任一次為限:一、因現職機關所在地與三足歲以下子女實際居住地未在同一直轄市、縣(市),有證明文件。」
  8.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8條:「
    I 現職公務人員調任,依下列規定:
    一、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在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其餘各職等人員在同職組各職系及曾經銓敘審定有案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
    二、經依法任用人員,除自願者外,不得調任低一官等之職務。自願調任低官等人員,以調任官等之最高職等任用。
    三、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除自願者外,以調任低一職等之職務為限,均仍以原職等任用,且機關首長及副首長不得調任本機關同職務列等以外之其他職務,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副主管或非主管,副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非主管。但有特殊情形,報經總統府、主管院或國家安全會議核准者,不在此限。
    II 前項人員之調任,必要時,得就其考試、學歷、經歷或訓練等認定其職系專長,並得依其職系專長調任。
    III 考試及格人員得予調任之機關及職系等範圍,依各該考試及任用法規之限制行之。
    IV 現職公務人員調任時,其職系專長認定標準、再調任限制及有關事項之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9.   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建設工程職組備註欄:「二、土木工程、建築工程職系與都市計畫職系視為同一職組,現職人員得相互調任。」
  10.   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建設工程職組備註欄:「
    一、本職組各職系與經建行政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組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三、土木工程、建築工程職系與廉政、測量製圖、交通技術、消防技術、技藝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11.   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第5條至第8條
  12.   公務人員的官等由高至低分為簡任、薦任、委任,詳細可參考公務人員任用法第5條
  13.   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第6條第4款:「現職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資歷之一者,得認為具有擬調任之薦任職務職系專長:……四、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專科或得以採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其最近十年在專科學校以上學校(含尚未畢業者),曾修習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之科目二十學分以上;其所修習科目,依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普通考試專業科目,參酌調任職務之職系說明書所定工作性質及內容,計其學分。但科目相同或類似之學分應合併計算,最高以六學分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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