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曾經任職於某知名科技公司,因涉嫌拿回扣而被公司提起告訴,被法院判處背信罪及商業會計法等相關罪責[1]。因A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與檢察官達成認罪協商,法院酌情判處A新台幣20萬元罰金。
A繳納罰金之後,雖然沒有受到牢獄之災,可是他很擔心當他之後要找下一個工作時,雇主會要求他提供良民證。A想知道,什麼是良民證?求職時,雇主能不能要求求職者提供良民證?一個人若獲得良民證,就代表他沒有犯過罪嗎?
註腳
所謂良民證,是指證明人民沒有刑事犯罪紀錄的公文書,在各地有不同的官方名稱。在臺灣稱為「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由警察機關依據人民申請核發[1]。這種公文書一般用於求職、遠赴國外留學及移民,且文本皆有中英譯文對照,所記載的事項都是有期徒刑的相關刑事紀錄。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條的規定[2],原則上雇主不能要求求職人或員工提供「非屬就業所需」的隱私資料。但反過來說,雇主只要在「求職人或員工」同意的前提下,可以要求求職人或員工提供「就業所需」的資料。而良民證也屬於所謂的「隱私資料」。因此,雇主如果要求求職者提供良民證,首先必須徵得求職者的同意,再來是要求提供良民證必須是「就業所需」。
依照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的規定,雇主要在符合「就業所需」這個要件的情況下,才能要求求職者提供隱私資料。而相關法令針對「就業所需」做了補充解釋[3],雇主必須是為了「經濟上的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等目的,且在必要且合理的情況下要求提供隱私資料。
有些職業因為工作性質的考量,所以會要求不能有特定犯罪的前科,這些行業的雇主就可以要求求職者提供良民證,才能確保聘用合法。以下舉一些案例來說明:
根據保全業法的規定[4],保全人員若曾經觸犯諸如與幫派組織、毒品、槍砲彈藥刀械、貪污、兒少、洗錢、財產等問題有關的犯罪,就不能擔任保全人員。
例如幼兒園的教保服務人員,依法不得牽涉到性犯罪與對於兒童的虐待等情事[5];而例如補習班的教職員工,依法也不得涉及性騷擾、性侵害、性剝削的犯罪[6]。
例如計程車駕駛就有資格限制,若曾觸犯侵害他人生命、身體、財產、性自主的犯罪,或涉及公共危險、組織幫派、毒品、走私等犯罪,依法不能辦理計程車駕駛的執業登記[7]。計程車業者面對應徵駕駛的求職者,就可以要求提供良民證。而實務上,也曾有肯定雇主可以要求應徵客運駕駛的求職者提供良民證的案例[8]。
從開頭的案例來說,假設A應徵下一個公司,面試時主管希望A能提供良民證,因為A有沒有前科紀錄,尤其是與金融犯罪等相關刑事紀錄,與該公司的利益與公共利益都有利害關係,如公司法就規定經理人不得有背信罪的前科[9]。因此雇主要求A提供良民證這一個舉動就是「必要且合理」。
反之,如果雇主要求A提供求學時的操行成績及未曾被學校記過的紀錄,因為跟工作內容無關,又過度干預A的隱私,這種要求就顯然「不必要也不合理」。
取得「良民證」,不能代表此人從來沒有犯過罪!因為依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的規定[10],即使是有犯過罪,而曾經被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只要是屬於少年事件處理法所規定的情形、所受的判決較輕,或法律有所變更等情況,還是可以申請到「良民證」。
首先,依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核發條例第8條的規定[11],只要沒有被通緝或是被判刑而還沒執行完畢的狀況,都可以申請良民證。而依照該條例第6條的規定,A的情形符合該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受到罰金宣告的情形。因此,A申請的良民證中的警察刑事紀錄會是空白的,沒有任何的刑事記錄,也就是說,A不用擔心新雇主會因他沒有良民證,而將他拒之門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