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後對方肇事逃逸,可以找誰請求強制險給付?

文:黃蓮瑛(認證法律人)
陳聖禪(認證法律人) 7 0
刊登:2022-05-13 ‧ 最後更新:2022-12-06

案例

某日,A走在路上,突然被星探相中,獲得了一個演出偶像劇男主角替身的機會,A於是迫不及待回家,想和家人分享這個好消息。正當A依紅綠燈號誌走在十字路口的斑馬線上時,突然一輛汽車在路口違規右轉,迎面撞上A,A被撞倒後,汽車駕駛竟頭也不回,揚長而去。A因為身上好幾處嚴重擦傷,醫藥費花了不少錢,他的朋友得知後建議A可以申請強制險的給付,但是A在找不到肇事車主的情況下,應如何請求強制險給付呢?

本文
圖1 萬一發生車禍,可以申請強制險理賠嗎?||資料來源:黃蓮瑛、陳聖禪 / 繪圖:Yen
圖1 萬一發生車禍,可以申請強制險理賠嗎?
資料來源:黃蓮瑛、陳聖禪 / 繪圖:Yen

一、什麼是強制險?哪些車需要保強制險?(見圖1)

強制險,全名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是政府為了要保障汽車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能迅速獲得理賠、不需要花時間等待理賠金所設計的責任保險[1]。強制汽車車主都必須投保[2],到期[3]要續保,投保期間在法定上限內提供死亡、失能以及傷害醫療實支實付的理賠給付[4]

須注意的是,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中所提到的「汽車」,除了包含一般我們熟知的汽車,也包含其他不行駛軌道,有自身傳動系統的「動力車輛」,例如機車、電動機車,及以電力為主,不需人力踩踏的微型電動二輪車(過去稱為「電動自行車」)等[5],但不包括醫療用的電動輪椅、電動代步車[6]

二、車禍後對方肇事逃逸無法求償怎麼辦?

(一)讓受害人保障更完善的「特別補償基金」

依保險的精神,原則上,車禍事故的受害人只能就有投保強制險的肇事車輛申請強制險給付[7]。不過為了更完善保障事故受害人,讓所有交通事故的受害人都可以獲得基本保障,我國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設置了特別補償基金,並成立了「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從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中抽取一定比例分攤額,以支付特別補償的給付[8]

(二)可申請特別補償基金的情況

除了肇事車輛逃逸,其他還有車輛未投保強制險、未經同意使用車輛(例如失竊車輛)、車輛依法無須投保強制險(例如拼裝車、農用車)等,交通事故受害人無法或難以向保險公司申請強制險理賠的情況,由強制險特別補償基金負擔補償責任,以彌補強制險保障的缺口[9]

(三)特別補償基金可就近申請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已經委託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各個產物保險公司辦理強制險特別補償業務,申請人可以就近選擇任一間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補償金[10]

三、結論

A不幸被汽車撞到,而且肇事車主沒有停車關心A是否有受傷的情況就離去,造成A無法確認事故肇事者的身分。這種情況已符合強制險特別補償基金的申請要件,A可以向鄰近任何一間產物保險公司申請強制險理賠給付,以獲得醫療費用的給付。

註腳

  1.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條:「為使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並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特制定本法。」
  2.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6條第1項:「應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所有人應依本法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軍用汽車於非作戰期間,亦同。」
  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四字第09402561251號、交通部交路字第0940031820號(2005/5/26):「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期間如下:
    一、汽車:除第二點之機車另有規定外,保險期間為一年。
    二、機車:保險期間為一至二年。
    三、領用臨時牌照或試車牌照之汽車、機車或領用臨時通行證之動力機械:保險期間依其牌照或通行證之有效期間,最長為一年。」
  4.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7條第1項:「本保險之給付項目如下:
    一、傷害醫療費用給付。
    二、失能給付。
    三、死亡給付。」
    關於給付金額上限,可參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
  5.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5條:「
    I 本法所稱汽車,係指公路法第二條第十款規定之汽車及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
    II 第三十八條及第四十九條所稱之機車,亦為公路法第二條第十款所定義之汽車。
    III 除前二項所稱汽車外,亦包括特定之非依軌道行駛,具有運輸功能之陸上動力車輛;其範圍及應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種類,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第1項第1款第3目:「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一、自行車:……(三)微型電動二輪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或車重含電池在六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之1第4項:「微型電動二輪車所有人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未依規定投保者,公路監理機關不予受理登記、換照或發照。」
  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產字第11004520062號、交路字第11000149062號(2021/6/24):「
    一、汽車之範圍,包括下列:……
    (三)其他動力車輛:其他各種非依軌道行駛,具有運輸功能之陸上動力車輛。但不包括下列:
    1. 依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管理辦法規定之動力式輪椅、醫療用電動代步車。……」
  7.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5條第1項:「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
  8.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8條:「
    I 為使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均能依本法規定獲得基本保障及健全本保險制度,應設置特別補償基金,並依汽、機車分別列帳,作為計算費率之依據。
    II 前項特別補償基金為財團法人;其捐助章程及基金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定之。」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9條第1款:「特別補償基金之來源如下:一、本保險之保險費所含特別補償基金分擔額。」
  9.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0條第1項、第6項:「
    I 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
    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
    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
    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VI 汽車交通事故之請求權人,依第一項規定申請特別補償基金補償者,準用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七條規定。但準用第二十七條規定補償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不包括全民健康保險之給付金額。」
  10.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管理辦法第4條:「本基金受理前條補償請求、調查、審核及給付發放業務,或處理有關之求償、和解、調解、仲裁、訴訟及其他相關業務時,應由具適當專長之人員處理;必要時,並得委託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業或其他適當之機構代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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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2022),《須知與流程》。

雷皓明、張學昌(2020),《車禍時別忘了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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