念法律不用算數學?計算損害賠償的「霍夫曼計算法」是什麼?


文:黃蓮瑛(認證法律人)

刊登於

A駕駛小貨車,未禮讓直行的機車騎士研究生B,就直接左轉,導致B閃避不及,撞上小貨車,經醫生診斷,B因神經損傷而癱瘓,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未來40年都不能工作,因此B決定向法院提起訴訟,向A請求醫藥費、喪失勞動能力的損失,和精神慰撫金等損害賠償。但這個交通事故經過法院調查,除了A確實是沒有遵守交通規則外,B也疏於注意車前狀況,所以雙方對這個交通事故需要各自負擔50%的責任。

請問,如果B以後不想再見到A (其實A也不想再見到B),希望A現在就一次付完賠償金額,在這樣的情況下,應如何計算B減少勞動能力的損害賠償金額呢[1]

  1.   改編自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818號民事判決

一、什麼是霍夫曼計算法?

(一)霍夫曼計算法介紹

民法上的損害賠償,有時候一次就可以完成給付,但也有很多時候,因為損害的性質,是需要分成好幾年才能完成給付,像是因為身體受傷,影響到未來不能工作,這時候除了向加害人請求治療身體受傷的醫藥費和精神慰撫金[1],針對未來不能工作的損失,也可以向加害人請求,讓加害人按每個月或每年固定支付賠償金額[2]。在後者的情況下,被害人也可以選擇不要加害人每個月或每年固定付錢,而是請求加害人一次付完。

但這時候會有個問題,就是我們要怎麼把原本「以後」每個月或每年固定要付的錢,算成「現在」一次付完的錢,而雙方都不吃虧又合法呢?因為要求債務人提前一次付完將來才要定期支付的錢,先拿到這筆錢的債權人就可以享受這段期間利息收入,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在訴訟中,我們是運用「霍夫曼計算法」來處理。

關於利息的計算,由於我國的民法原則上禁止債權以複利進行計算[3],也就是說,不能將第一期產生的利息再算入下一期的本金,以產生更多的利息和本金,所以如果要把加害人在「以後」每個月或每月固定支付的錢,直接算成「現在」的一筆總金額的話,就需要倚賴霍夫曼計算法,以便扣掉中間利息,才是一個比較公平且符合民法規定的債權數額[4]

(二)霍夫曼計算法公式

霍夫曼計算法的兩種公式是這樣的:

  1. 每年所得請求的金額 = 每年應支付的金額÷(1 + 提前支付的年數 × 5%)
  2. 總金額 = 每年應支付的金額 × 霍夫曼累計係數

關於霍夫曼累計係數,司法院有推出「霍夫曼一次給付試算」網站[5],讓民眾可以直接依照網站指示輸入金額與年限後,就馬上可以得知一次性請求的損害賠償金額。

二、如何計算損害賠償數額?

在前面的案例中,依照霍夫曼計算法,B減少勞動能力損失部分的損害賠償要怎麼算呢?首先,B起訴時主張勞動能力損失部分,如果研究生B還沒開始工作沒有薪水,或是雙方對於被害人的薪資數額有爭執,法院可能會以最低工資(基本工資)計算[6],如果案發在2024年,當年的最低工資[7]是新臺幣(下同)27,470元為標準,A每年應支付B的金額為27,470元×12個月=329,640元。B每年得請求的金額如下表1所示:

表1:霍夫曼計算法
第n年 霍夫曼計算法 得請求的金額(元;四捨五入)
第1年 329,640 ÷(1 +(1-1)×5%) 329,640
第2年 329,640 ÷(1+(2-1)×5%) 313,943
第3年 329,640 ÷(1+(3-1)×5%) 299,673
…… …… ……
第40年 329,640 ÷(1+(40-1)×5%) 111,742
作者自製


這時候要得到換算成「現在」的一筆總金額,有兩個方式:

(一)第一種計算方式

第一個算法是使用前面的第一種公式,先將第1年到第40年「得請求的金額」先算出來後,全部相加。

(二)第二種計算方式

如果考量這整個過程比較繁瑣,建議採用第二個方式,就是直接使用前面的第二種公式。由於B得請求的總金額共有40年,第40年的霍夫曼累計係數,依照「霍夫曼一次給付試算」網站,為22.30928178,因此總金額 = 329,640×22.30928178,四捨五入後為7,354,032元。

但無論如何,因為這次的車禍事件B與有過失,A和B需要各負50%的責任,所以B只能請求7,354,032元的一半,也就是3,677,016元。

三、結論

案例中B如果選擇請A現在就一次付完賠償金,需要使用「霍夫曼計算法」。霍夫曼計算法有兩種公式,關於霍夫曼累計係數可以在司法院「霍夫曼一次給付試算」網站上找到,只要依照網站指示輸入金額與年限,可以立刻得知一次性給付的賠償金額,非常便利。

person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