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中的「視同」、「以……論」是什麼意思?有什麼例子?


文:楊舒婷(認證法律人)

刊登於

在《「視為」是什麼意思?跟「推定」一樣嗎?有什麼例子?》一文中,我們介紹了條文中時常出現的「視為」和「推定」。前者是指立法者基於特定的立法目的,「直接規定特定情況一定會發生特定效果」,而且不容許當事人事後舉證推翻這個效果;後者則是指立法者先「預設特定情況會發生特定效果」,但容許當事人事後舉證推翻這個效果。

這次,來聊聊「視同」和「以……論」。

一、「視同」是什麼意思?有什麼例子?

(一)視同是什麼意思?

所謂「視同」,從字面來說就是「等同視之」、「當作……」,其意義幾乎就等於「視為」[1],也就是立法者就特定情形,直接規定了他們希望發生的法律效果。

(二)視同有哪些例子?

1. 視同不到場,當作沒有到場

例如,民事訴訟法第387條[2]規定:「當事人於辯論期日到場不為辯論者,視同不到場。」換句話說,縱使當事人有在辯論期日到場,但不進行實質辯論的話,就「當作」沒有到場。在這裡,就算把「視同」改成「視為」,也不影響條文的意思。

2. 視同未起訴,當作沒有起訴過

另外再參考民事訴訟法第263條第1項本文[3]:「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也就是說,民事訴訟經起訴後又撤回的話,就「當作」沒有起訴過。因此,若原告後續又重新起訴,不會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4]

3. 視同自認,當作承認

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本文[5]:「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因此,當事人對於對方主張的事實,如果在言詞辯論階段沒有表達反對的意見,就「當作」是承認對方主張的事實正確。例如,A主張B有向自己借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而B在言詞辯論階段都不爭執、也沒有否認,那就會「當作」B承認有向A借款10萬元。

二、「以……論」是什麼意思?有什麼例子?

(一)以……論是什麼意思?

所謂「以……論」,意思也是「等同視之」、「當作……」、「視為」[6],日常生活中最常看見或聽見的地方應該就是在考場,例如:「手機未關機而發出聲響者,以作弊論」。

(二)以……論有哪些例子?

1. 以現行犯論,當作現行犯

刑事訴訟法第88條[7]第2項規定:「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緊接著第3項又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所以,綜合這2項規定可知:原則上,若一個人在犯罪當下或之後馬上就被發現的話,就是現行犯;但若沒有馬上被發現,只是「被人追趕呼喊著是犯人」或「被發現身上帶著兇器、贓物或其他東西、或在身體、衣服等處露出犯罪痕跡」的話,因為不符合前面所說「在犯罪當下或之後馬上被發現」的情況,沒辦法直接說是現行犯,所以在立法技術上只好用一個「以現行犯論」,把這種顯然疑似是犯罪人的情況,等同現行犯視之。

而此種「本來不算是真正現行犯,但一樣當作是現行犯」的現行犯,稱為「準現行犯」。之所以加上一個「準」字,意思就是「準用」現行犯相關規定,也就是直接依照現行犯相關規定來處理,例如,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8]第1項規定,任何人都可以逕行逮捕現行犯,那準現行犯既然依照現行犯相關規定來處理,所以對於「準現行犯」,大家也都可以直接逮捕(見圖1)。

類似的條文還有刑法第241條第3項[9]及第329條[10]

圖1、現行犯與準現行犯之法律關係||資料來源:作者自製。
圖1 現行犯與準現行犯之法律關係
資料來源:作者自製。

2. 以已執行論,當作執行完畢

依刑法第79條[11]前段規定:「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二十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當受刑人假釋後滿一段期間,都沒有被撤銷假釋的話,剩下還沒執行的期間,就「當作」已經執行完畢。

類似的條文還有刑法第44條[12]:「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或易以訓誡執行完畢者,其所受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

3. 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當作犯罪地點在國內

刑法第3條[13]規定:「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因此,只要是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的人,就會適用我國刑法;反之,在領域「外」犯罪,原則上就不適用;但若行為人是在中華民國船隻或飛機上犯罪,則即便船隻或飛機都已離開我國境內,也「當作」是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而適用我國刑法。

在上述條文中,都可以把「以……論」換成「視同」或「視為」,例如:「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可以換成「『視為』已執行」、「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可以換成「『視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