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文章 / 法律入門 / 民法原則 法律沒規定,就讓法官說了算?什麼是民事習慣法跟法理? 法律 習慣 習慣法 法理 平等原則 文:黃蓮瑛(認證法律人) 、 鄭育穎(認證法律人) 刊登於 2026-01-23 年老的A有B、C兩位子女,都已經成年。A覺得B是貼心的孩子,樂於照顧別人,徵得B同意後搬到B家一同生活。但是A對B表示,C這個孩子成天都只想著他的財產,完全沒有心思在家人身上,他不想再跟C有來往,也囑咐B不要把他現在住的地方告訴C,他不希望這麼老了還要常常被C打擾。 C為了得知A的住處,向法院起訴,主張民間向來有孝親的「習慣」,所以法律應該保障自己有探視父母的權利。但是翻開我國民法,裡面並沒有一條規定「子女具有探視父母的權利」,請問C可以主張基於「習慣」或「法理」,享有探視父母的權利嗎[1]? 本案例參考與改寫自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判決112年度家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 一、民法沒有規定時,要如何處理? 翻開整部民法典,即使已有高達一千多條規定,但社會日新月異,法律趕不上社會變化,難免百密一疏。在民事事件中,如果遇到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情形,許多人可能疑惑,這時是否就交給法官說了算呢?法官可以因此不審理嗎? 依據民法第1條規定,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情形,法官必須先以「習慣」作為判斷標準;沒有法律與習慣時,則必須依照「法理」來判斷[1]。因此,民事訴訟中,即使發生法律沒有規定的狀況,法官也不能因此不處理,也不會交給法官任意決定。 二、什麼是習慣? (一)習慣法的要件 「習慣」是指「習慣法」,必須同時具備「多年慣行的事實」及「社會大眾的確信心」兩個要件[2]。 「多年慣行的事實」是指多數人長時間以來,反覆進行同一行為的事實;至於「社會大眾的確信心」,則是指人們因長時間進行這個多年慣行的事實,進而相信與認為要受到約束,就如同遵守法律一樣。 根據這兩個標準,我們平日裡的生活習慣並不會輕易被認為是民法第1條所說的「習慣」;只有那些社會大眾確信具有約束力,且人人都應該遵守,才能維持群居生活的慣行,才屬於這裡所說的「習慣」[3],並且這個「習慣」必須沒有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才可能被法院承認[4]。 (二)習慣法有什麼例子? 實務上曾經承認的習慣有哪些呢?例如:在日治時期,家產並不屬於戶長的私有財產,而是家屬全體的公同共有財產[5];又或者,在早期社會中,土地的買方與賣方將一同繞行土地一圈,當作土地所有權正式移轉給買方的方式[6]。由此可知,「習慣」的承認和時代背景有密切關係。 三、什麼是法理? (一)法理的意義與例子 「法理」是指那些雖然沒有明文規定在法條中,但可以從法律的根本精神中推導得出的法律一般原則[7]。而這些原則是社會一般認為必須遵守的行為規範[8]。舉例而言,像是「相類似案件,應為相同之處理」(也就是「平等原則」)[9]、「公平正義原則」[10],都屬於法理。 另外,在新法制定之後,對於舊法時代發生的法律問題,法院也可以把新規定當作舊法時代的法理,加以適用[11]。例如土地有設定抵押權而所有權人拋棄土地所有權,過去並沒有規定要經過抵押權人同意,直到2009年才增訂民法第764條第2項[12],必須得到抵押權人的同意,以此保障第三人的利益。實務上曾認為,在這條條文增訂前有拋棄物權的情形,也可以引用這條新規作為法理,來維護社會正義[13]。 (二)法無明文規定時為何可以適用法理? 為什麼在法律並無規定,也沒有習慣可以參照時,可以使用法理作為判斷標準呢?原因在於,法理是法律的根本精神,當法律疏於規範某些事項,使現行規定不足以應付社會需求時,我們可透過法律的根本精神來解決問題,使公平正義最終仍得到實現[14]。 四、結論 雖然立法者窮盡一切努力制定法律,但還是不免有法律趕不上社會變化的時候。當法律欠缺導致無法解決現實中的問題時,民事法院必須以「習慣」作為判斷標準;如也沒有相關習慣法可以參考時,法院必須依「法理」作為判斷標準。 回到前面的案例,我國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成年子女有探視父母的權利」,法院認為雖然社會上有成年子女定期探望父母,但同時也存在比較少探望,甚至幾乎不與父母往來的情形,因此「探視父母」沒有達到「社會大眾的確信心」的程度,並不是民法第1條所規定的習慣,此外,也必須尊重A的見面意願,法院沒有必要依法理創設「子女有探視父母的權利」,來強制要求A接受C的探視,因此駁回C的請求[15]。 延伸閱讀 楊舒婷(2024),《法條中出現「應」與「得」,意思一樣嗎?有什麼例子?》。 張學昌(2022),《法條裡常出現「準用」兩個字。「準用」是什麼意思?》。 楊舒婷(2025),《法條中的「以上」、「以下」,包括數字本身嗎?刑、民法或其他法律有不同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