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二篇說到能夠監督法官的機制有內部的上級監督、法官評鑑兩種[1],接下來介紹剩下的兩種制度,職務法庭與法官自律委員會。
法官要移送職務法庭審理有兩種程序可以使用:
依照法官法第39條[2]規定,如果法官有前一篇文章提過應該交付評鑑而且有懲戒必要的情形,報由司法院移交職務法庭審理。但是法官評鑑委員會在做成這樣決議前,必須給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司法院在將案件移交給職務法庭前,也應該將評鑑委員會的決議告知監察院。
依據法官法51條[3]規定,司法院認為某位法官有應該要被懲戒的事項時,除了依法官評鑑程序處理,也可以給被懲戒的法官陳述意見的機會後,由司法院的人事審議委員會判斷有沒有懲戒必要,如果有懲戒必要,就直接送至監察院調查、彈劾,再送至職務法庭審理。就像是檢察官會先起訴嫌疑犯才能將他送到法庭審理一樣,監察委員會先調查並做成彈劾案,才會移交給職務法庭做最後的審理。
同樣地監察院在調查並彈劾的過程中,也要尊重法官受憲法保障、依法獨立審判的權力,監察委員並不能因為對某件案子的見解不同而彈劾這位法官[4]。
那經過職務法庭審理,懲戒案成立後,法官會受到什麼樣的懲戒呢?依照法官法第50條規定[5],法官可能會受到以下幾種懲戒處分:
免除法官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撤職,並於1年~5年內停止任用。
免除法官職務,轉任法官以外之其他職務。法官以外其他職務例如:律師[6]。
剝奪退休金及退養金,或剝奪退養金。
減少退休金及退養金10%~20%。
罰款。
申誡。
法官自律委員會是由各個法院的法官所組成的組織[7],依據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第6條[8]規定,法官有違反職務上義務、違反辦案程序、行為不檢、接受關說等狀況時,法院院長或3位以上的法官可以將不適任的法官送交法官自律委員會審議,同時法官自律委員會還會設置任務編組,定期或不定期地抽查該院法官有沒有「無正當理由遲延辦案且經勸導無效」的情況,並提交自律委員會審議之[9]。
那如果經法官自律委員會審議後認為確實有違反上述第6條的情況的話,委員會可以做出以下幾種決議,同時,被審議的法官對決議不可以表示不服[10]:
法官並非沒有人可管,而是受各種複雜的制度約束,確保法官可以依法獨立審判並撐起司法的威信。並且,當法官觸犯刑法時,在部分罪章上還會因為公務員身分受到較重的處罰,例如:瀆職罪[11]。
希望本篇文章能讓各位讀者對法官一職能有更多的認識。
註腳
姜世明(2019),〈司法行政監督-兼論法官職務監督〉,《法院組織法》,修訂6版,頁280-307。
張文川(2019),《分案霸凌》監院認定分案不公 最高法院院長認疏失願承擔》,自由時報電子報。
監察院院新聞稿(2019),《最高法院分案配套不全,電腦系統與人工作業均有缺失,造成分案不公,影響民眾對司法信賴,監察委員請司法院督促改善並對院長進行職務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