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書應記載的內容雖然也能在刑事訴訟法內找到相關規定,但並不像民事訴訟法[1]有一條這麼詳盡的規定,反而是散落在不同條文中,不過刑事判決書的格式大致上都跟民事判決書相同。
每個判決書都應記載當事人[2]的姓名,才能特定主體身分,所以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3]規定,「裁判書(包括裁定跟判決)[4]」必須記載受裁判人的姓名、性別、住居所等;如果是「判決書」(不包含裁定),還要特別記載檢察官或自訴人並代理人、辯護人的姓名。
至於網路上公開的刑事判決書涉及當事人基本資料時,跟民事判決書一樣,從2010年11月起,原則上必須公開當事人的姓名,但不公開當事人的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及地址等可以辨識特定個人的資料[5]。
依刑事訴訟法第308條[6]規定,除了有罪判決之外,其他像是無罪判決[7]、免訴判決[8]、不受理判決[9]及管轄錯誤判決[10],這四種判決書都可以只記載主文與理由,不用記載事實;但有罪的判決書上除了主文與理由外,還必須記載犯罪事實,畢竟「有罪」的認定,會對被告造成很大影響,法院一定要好好說明。
有罪判決書的例子,請見圖1;無罪判決書的例子,請見圖2。
有罪判決的「主文」中,除了記載被告成立的罪名外,並應視個案情況記載法院決定的刑度、緩刑或保安處分等[11]。例如:
甲○○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並應依如附表所示內容支付損害賠償。
丙○○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參月,前開禁戒處分,以保護管束貳年代之。
此外,有罪判決在判決書的最後,也必須附上所犯罪名的法條全文[12](相較於主文只有記載「罪名」而已)。
跟民事判決書一樣,刑事判決書也必須記載教示條款,提醒當事人如果對判決不服,必須在法定期間內按照規定提起上訴[13]。
註腳
楊舒婷(2020),《怎麼看懂判決書?判決書上都記載了什麼內容?(一)——民事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