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221條:「
I 判決,除別有規定外,應本於當事人之言詞辯論為之。
II 法官非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221條:「判決,除有特別規定外,應經當事人之言詞辯論為之。」 行政訴訟法第188條第1項:「行政訴訟除別有規定外,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裁判。」
民事訴訟法第226條:「
I 判決,應作判決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三、訴訟事件;判決經言詞辯論者,其言詞辯論終結日期。
四、主文。
五、事實。
六、理由。
七、年、月、日。
八、法院。
II 事實項下,應記載言詞辯論時當事人之聲明,並表明其聲明為正當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要領。
III 理由項下,應記載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
IV 一造辯論判決及基於當事人就事實之全部自認所為之判決,其事實及理由得簡略記載之。」
閱讀時在想,哪些判決是針對程序作結論呢?查了一下發現有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程序上違背規定」像是法規引用錯誤,且沒辦法補正,法院就會以判決諭知不受理。
跟大家分享我查到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