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大家不時會聽到賠償與補償,究竟賠償與補償之間,在法律上有沒有什麼不同呢?
一般來說,賠償與補償,在人民與人民間的契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如車禍賠償)等私法關係中,比較沒有區別的實益;但在國家基於公權力行使的行為與人民之間的公法關係[1](例如徵收[2]、勞工保險[3]等),就有明顯的不同。而公法關係中公權力的行使,不論合法或不合法,都有可能使人民的權益受到影響,這時便應由國家負起責任,採取措施彌補受到不利益的人民。彌補的方式可大致分為「賠償」與「補償」兩種,在公法關係中主要是國家賠償及行政上的損失補償,以下將分別討論兩者的內容及不同。
國家賠償的類型有2種:因為公務員「不合法」的行使公權力(包括應行使時卻怠於行使),或是公共設施[4]的設置或管理有欠缺。因為這2種情形造成人民權益受到損害時,國家負有損害賠償責任[5],人民可以對國家請求「賠償」。
另外,2019年國家賠償法修法,如果人民在開放的山域、水域等大自然公物或設施,經過管理機關適當的警告或標示,人民仍然從事冒險或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賠償責任或減輕賠償責任[6]。國賠責任減免的規定,後續在實務上的發展也值得關注。
【案例】屬於政府管理養護的道路路面有大坑洞,政府卻遲遲未填補坑洞,也沒有設立醒目的警告標誌提醒用路人,造成騎士A摔入坑洞而骨折,這時候騎士A可依法請求國家賠償[7]。
國家因公權力的「合法」行使,造成人民權益的特別嚴重的損害(理論上稱為「特別犧牲」)時,國家負有補償的責任,人民可以就其損失向國家請求「補償」。常見行政上損失的補償如:私人土地的徵收補償。這是因為土地徵收會涉及人民財產權、居住權等基本人權的嚴重剝奪,雖然國家此時因為公共事務的需要,可以合法行使公權力徵收人民的土地,但是國家仍必須依法定程序給予人民補償[8]。
【案例】國家為了促進公共利益辦理公共工程,綜合衡量必要性、比例性、最後手段性等因素,仍然必須使用到B的私人土地時,要依法開始土地徵收的程序,並給予補償[9]:首先,需用土地的機關必須先舉行公聽會,聽取B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後,將計畫和公聽會的紀錄等交給主管機關許可;再召開說明會與B協議價購或其他方式(例如租用、設定不動產役權[10]等)取得用地,讓B充分陳述意見,仍然無法與B協議,才可以寫徵收計畫書申請徵收。徵收計畫書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徵收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接到核准徵收函應即公告,並於公告期滿15日內發給B補償費[11]。
關於賠償與補償在公法上的類型、原因、例子、請求方式及不服的救濟等,整理如表1。
屬於政府管理養護的道路路面有大坑洞,政府卻遲遲未填補坑洞,也沒有設立醒目的警告標誌提醒用路人,造成騎士A摔入坑洞而骨折,騎士A可就所受損害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B若對於土地徵收的公告事項或徵收補償金額有異議時,都可以在一定期間內向公告的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異議。 主管機關在接到B的異議後,應立即查明處理,並將查明處理的情形以書面通知B[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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