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需要找律師嗎?有什麼管道可以找律師或是尋求法律諮詢呢?(上)

文:匿名(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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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2020-12-04 ‧ 最後更新:2022-12-20

本文

日常生活中,一般人怎麼判斷什麼事件或時機,需要找法律專業人士提供專業法律意見?一般人怎麼找到律師或專業法律人士,請他們提供法律意見?有什麼管道[1]

一、我需要找律師嗎?律師可以做什麼?

大多數民眾以為律師的工作只限於訴訟(俗稱的「打官司」),但事實上,律師身為法律專業人員,可以處理的事項不只如此。舉例來說:訂契約[2]、寄發律師函或存證信函、不動產登記[3]、寫遺囑、見證[4]、和解協商、法律顧問[5]等,都是律師常見的工作項目。

二、為什麼要找律師?自己處理不可以嗎?

(一)律師的養成教育

要成為一名律師,多數是從大學法律系畢業(4年或5年)[6],經過苦讀後通過非常競爭的國家考試[7],還要再通過半年的律師職前訓練[8]。或更進一步有法律研究所碩士學位,甚至跨領域學位、出國深造等,也必須在執業過程不斷進修[9],不斷累積一身好本領。

(二)律師的專業性

有些人認為,律師不過寫寫書狀、法庭上講幾句話、多背幾個法條,就要收取高額的報酬,很不合理。因此有時會看到民眾在找律師時殺價[10],或者捨不得花錢請律師,自己翻一翻六法全書就上法庭了。

但是,很多時候並不是自己看懂法條(是不是真的理解其中的內涵,又是另外一回事),就有能力分析這場官司的勝敗關鍵。律師的法學養成,絕不是一時半刻,從接受法學教育、通過國家考試、完成律訓,甚至執業過程不斷進修等,不斷累積而成,才能將專業技能運用到相關領域上。一般人翻翻法條、搜尋網路,要得到相同的技能和經驗值,恐怕不是一件容易的事[11]。雖然知識沒有辦法用金錢衡量,但是術業有專攻,專業的事情還是交給專業的來吧!

三、遇到什麼狀況需要找律師?

民眾遇到法律問題或糾紛,或是可能要成為原告或被告時,是不是一定要立刻找律師呢?

(一)法律規定必須委任律師的情形

原則上,多數的訴訟案件沒有規定非要委任律師不可,但有幾種情況,按照法律必須委任律師處理:

  1. 民事案件進入最高法院、行政訴訟進入最高行政法院,或是刑事案件在最高法院的言詞辯論[12]

  2. 刑事案件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1條規定[13],有些案件必須要由律師為被告辯護。

  3. 其他法律規定必須有律師的情形,例如刑事偵查中的羈押審查程序[14]、大法庭的言詞辯論程序[15]等。

  4. 法官認為由律師協助比較適當時,例如被告雖然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31條[16]第1項第1至5款情形,但仍然有欠缺為自己辯護的能力,則法官必須依照同條項第6款,為被告指定律師為辯護人。舉例而言,被告A為無收入的遊民(但沒有申請中低收入戶證明)[17],或被告B雖然沒有精神障礙的證明但無法理解法官的意思且陳述能力不足[18]等情形。

(二)建議可以尋求律師的情形

或許覺得有些案件比較單純,不一定需要委任律師;但有時候,如果沒有律師協助處理的話,可能會因為專業不足,引發日後的糾紛,或是沒有獲得法律上應有的保障。舉例來說:

1. 刑事訴訟

刑事案件有一定的專業度。無論是從提起告訴或通知被告,再到接到傳喚通知、警察局製作筆錄、檢察官偵訊、進入法院審理等過程,程序進行時是否要調查證據?如何聲請、調查?

訴訟中任一個環節出錯,例如該調查的證據未調查,都可能導致遭受刑責等不利的結果。

2. 民事訴訟

民事訴訟雖然不涉及刑責的嚴重後果,但牽涉的法律專業判斷也絕不簡單:私人之間的糾紛,是不是要起訴?起訴要耗費的時間及成本,與請求的內容是否不成比例?有沒有比起訴更有效或符合效益的作法?起訴的話要如何主張?這些問題,建議可以事先請教律師或法律專業人員,經過他們專業的評估。

3. 訴訟之外

(1)訂契約、審契約

在民事訴訟中,經常可以見到民眾因為當初的契約內容寫不清楚,或是用詞含糊不清,因此產生糾紛,直到訴訟中仍為了契約中的某一個字詞爭論不休。這可能造成原先的交易無法繼續進行,因而蒙受損失。
因此,要簽訂契約以前,建議可以請律師或是法律專業人員幫忙草擬或看過內容,降低以後發生爭執的機率。

(2)不動產

買賣不動產、登記過戶、分割、繼承……等,除了地政士[19](俗稱的代書)外,律師依法也可以受委託辦理[20]。如果是辦理買賣、登記過戶等地政項目時,地政士可能較專精;但如果有涉及訴訟的可能性,建議可以諮詢律師。

(3)寄發律師函或存證信函

存證信函(任何人都可以寄)跟律師函(只有律師才可以署名寄發)通常是為了表達主張、確保日後不會發生爭議,或是舉證,所以存證信函的內容相當重要。因此,如果有這些需求但沒有把握時,建議請律師或法律專業人員協助撰寫、寄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

(4)法律顧問

在經營事業時,執行業務或是要進行重大決策時,最好先尋求律師法律上的意見,避免事業遭受違法風險,此時可以考慮與律師簽訂定期的法律顧問合約。

例如,與廠商或員工簽訂各種契約,如買賣、租賃、僱傭等等,先請法律顧問的律師看過契約內容有沒有不利或不法的地方;如果可能需要資遣員工,先請教律師資遣有沒有違法之處,以免將來造成損失或紛爭。

(5)其他

此外,不太複雜的案件,可以請律師代為處理部分事項,例如:洽談和解、寫書狀[21]等。

註腳

  1.   (上)篇先介紹可能需要尋求律師協助的情形,(下)篇接著討論找律師或尋求法律諮詢的管道。
  2.   常見的有和解、買賣、租賃、借貸、合夥、離婚協議……等契約。
  3.   不動產登記可能是因為買賣、贈與過戶,或是遺產分割等,律師依法可以受民眾委任辦理土地登記事務。可以參考律師法第21條第2項:「律師得辦理商標、專利、工商登記、土地登記、移民、就業服務及其他依法得代理之事務。」
  4.   可以請律師見證的事項,例如簽訂各種契約、結婚離婚、遺囑等,請律師見證的事項可以參考台北律師公會律師見證規則
  5.   常見聘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的原因,是民眾經營事業時,因為執行業務或面臨重大決策,尋求律師法律上的意見,避免事業遭受違法風險。
  6.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第5條第1款:「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法律、法學、司法、財經法律、財金法律、政治法律、海洋法律、科技法律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7.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第19條第1項、第2項:「
    I 本考試第一試錄取人數按應考人第一試成績高低順序,以全程到考人數前百分之三十三為錄取,計算錄取人數遇小數點時,採整數予以進位,如其尾數有二人以上成績相同者,均予錄取。
    II 本考試第二試及格人數按應考人第二試成績高低順序,分別以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五款各該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前百分之三十三為及格。計算及格人數遇小數點時,採整數予以進位,如其尾數有二人以上成績相同者,均予及格。但第二試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除國文、選試科目以外其他各科目合計成績未達四百分者,均不予及格。」
  8.   目前是為期半年,未來律師職前訓練的期間、方式則交由全國律師聯合會擬訂。參閱律師法第4條:「
    I 前條第一項律師職前訓練,由全國律師聯合會辦理。
    II 前項訓練之實施期間、時間、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全國律師聯合會訂定,並報法務部備查。但退訓、停訓、重訓及收費事項,由全國律師聯合會擬訂,報請法務部核定。」
  9.   律師法第22條第1項:「律師執行職務期間,應依規定參加在職進修。」
  10.   當然,多打聽、貨比三家是確保自己不吃虧的方式,但還是需要尊重律師的專業。而且,專業技能被砍價的結果,很可能請不到真正有實力的律師。試想一下,如果自己是才高八斗、學富五車、經驗豐富的人才,應徵時,公司卻開出類似基本工資這種不對等的酬勞,恐怕也會覺得自己的才能不受尊重吧!
  11.   就像一般人生病會求助醫生一樣,通常不會覺得自己打開Google搜尋、翻翻醫學相關書籍,就可以幫自己開刀或是醫治癌症。
  12.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1項本文:「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刑事訴訟法第389條:「
    I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有必要者,得命辯論。
    II 前項辯論,非以律師充任之代理人或辯護人,不得行之。」
  13.   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項:「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三、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
    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
    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
    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
  14.   刑事訴訟法第31條之1第1項:「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但等候指定辯護人逾四小時未到場,經被告主動請求訊問者,不在此限。」
  15.   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8第1項、第2項:「
    I 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應行言詞辯論。
    II 前項辯論,檢察官以外之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之。於民事事件委任訴訟代理人,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刑事案件被告未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行言詞辯論。」
  16.   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項。
  17.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533號刑事判決:「被告所犯普通詐欺非最輕本刑3年以上之重罪,其亦不具原住民資格,又無法提出身心障礙、中低收入戶之證明……自訴訟進行中被告所提及其為遊民,打零工維生、睡在公園,久未與家人聯絡等等,在在可徵被告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然在未選任辯護人之情況下,亦確實欠缺為自己辯護之能力,原審未依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項第6款規定指定辯護人為被告辯護,難認原審已盡訴訟照料義務及公平法院之職責,尚有未當。」
  18.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31號刑事判決:「本案雖無上開規定第1款至第5款之情形,是被告之聲請指定辯護人並無理由,惟因本院審酌被告開庭時之言詞陳述,顯然並無能力明瞭法院所詢問之問題,且其陳述雜亂無章,雖無明顯之精神障礙證明其無法為完全之陳述,然其陳述能力仍堪認有所不足,為保障被告權益,協助其訴訟防禦權能之行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6款『審判長認有必要者』之規定,允其所請,並當庭指定本院公設辯護人為其辯護。」
  19.   地政士法第16條:「地政士得執行下列業務:
    一、代理申請土地登記事項。
    二、代理申請土地測量事項。
    三、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稅務事項。
    四、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公證、認證事項。
    五、代理申請土地法規規定之提存事項。
    六、代理撰擬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事項。
    七、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之簽證。
    八、代理其他與地政業務有關事項。」
  20.   律師法第21條第2項。
  21.   就算只寫書狀,律師還是必須看過案件的全部資料,以及查詢相關案例及法院的見解,也就是說,還是會耗費一定程度的心力與時間,差別只在於律師不用到法院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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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一般會員) 2021-03-09 07:30:02
我如何選擇合適之律師的專業態度與能力? 有可信賴之評鑑機構嗎? 律師服務之項目多元,收費亦不同,有公開之收費標準嗎? 另請問律師之服務契約有定型化契約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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